理论教育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及实践研究: 平的含义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及实践研究: 平的含义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就目前来说,对于“司法理念”的概念、内涵,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司法理念”具备如下五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司法理念具有民族性和历史性。司法理念之所以具有存在的意义,主要是因为它能够被运用于制度实践,并且起到指导司法活动的作用。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及实践研究: 平的含义

(一)“理念”与“法的理念”

界定“司法理念”,首先要考察“理念”一词。“理念”是一个译介自西方哲学的舶来词。“它源自于古希腊文(eidos),意为看到的东西,即形象。它是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用语。”[324]苏格拉底把它扩展为关于共相(理念、普遍性、同一性概念)的一般理论。”[325]柏拉图受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巴门尼德等人特别是在苏格拉底哲学思想的影响,创立了“理念论”。这一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建立在对智者学派主张的“不存在实在的知识以及普遍的绝对的评判标准”[326]的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的批判的基础之上。柏拉图认为,“理念”不能通过我们的感官来理解,需要用自身的理性来把握,“理念是第一实在(实体)”,[327]是“事物本身的原型”,[328]它比现实纷繁复杂的世界更具有价值,是一种人类理想的表达。并且,柏拉图主张“与那些可变的理念表现相比,理念本身是普遍不变的。它们不存在于我们的思想中,它们客观存在;且普遍有效”。[329]

后世哲学家和思想家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的“理念论”,其中贡献最为突出的是德国的两位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和黑格尔。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对亚里士多德的相关观念作了简明扼要的批判,认为柏拉图的“理念论”在很大程度上“远远超越亚里士多德所探讨的知性概念的东西”。[330]并且,他认为“理念”是“纯粹理性的概念”。[331]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康德第一次将“理念”引入了法律范畴,注意到了“理念”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他主张,宪法的制定需要自由这一必要的法的理念的全方位的渗透,认为理念与立法、治理等结合的力度越高,刑罚的适用就会越少,逐步趋向于实现人类最大的幸福。[332]第一次明确提出“法的理念”这一专有词汇的是黑格尔。他在《法哲学原理》一书的“导论”中明确指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333]此外,黑格尔还主张“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334]基于如上的理解和阐述,黑格尔认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作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335]

(二)司法理念

当前,为了全面依法治国,更为了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学术界和实务界意识到了司法理念在其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掀起了研究现代司法理念的热潮。然而,就目前来说,对于“司法理念”的概念、内涵,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336]为了研究的深入和便利,有学者认为,法学界使用“理念”这一语词“已然跳出哲学上的抽象概念”,应当采用更能为大众接受和理解的概念界定,认为“理念”主要是指“对某一理论领域本质与规律的认识与观念”,“或者更为简单地界定‘理念’,就是指原理、原则、信念,或价值和精神趋向”。[337]在立基于这一理解,同时结合卞建林教授、江必新教授、范愉教授等学者对“司法理念”的界定,[338]笔者认为“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在对不同的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的吸收和沉淀的基础上,形成的对司法本质、司法规律、司法价值、司法原则等的根本性认识,进而能够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因素。

“司法理念”具备如下五个方面的特征:(www.daowen.com)

第一,司法理念具有民族性和历史性。恰如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所主张的那样,法律有其民族性和历史延续性。司法理念也不例外,它也“是属于一个民族特定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文化范畴,是历史长期积累和沉淀的产物”。[339]

第二,司法理念具有从属性。司法理念从属于社会治理理念、国家治理理念。司法本身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其在设置之初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需要的社会关系。“因此指导司法行为的司法理念必然要与国家治理、社会的整体理念和方式相一致、相契合。”[340]

第三,司法理念具有实践性,它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具体存在于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司法理念之所以具有存在的意义,主要是因为它能够被运用于制度实践,并且起到指导司法活动的作用。“理念的合理性必须与具体的制度及其运作环境相结合才有真实的意义。”[341]甚至有学者直接以“司法理念是具体的”为著作命名。[342]

第四,司法理念具有发展性。司法理念是不断变动和发展的,是一定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司法理念的内涵也会呈现不同程度的变化发展:当社会大环境没有发生质变时,司法理念的根本没有发生变化,但其内涵会逐步损益和完善;当社会发生质变时,司法理念也会随之改变。

第五,司法理念具有相对独立性。司法理念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条件的发展程度并不总是完全吻合。虽然“司法理念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之上并受之制约,但是司法理念的发展变化并非与一定社会物质条件的发展变化同步”,[343]尤其是在社会革新时期,传统司法理念依然会在很多方面发挥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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