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实践:重在平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实践:重在平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传统正义观是以“义”为核心范畴的,[145]“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146]是以,中国传统社会“正义论的核心课题当然是正义原则即‘义’的确立”。(一)“义”的语义在中国传统社会,将“正”“义”二字连用用以表达现代意义上的“正义”的是荀子。中国传统正义观的调整范围不仅涵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特别注重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推扩至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实践:重在平

中国传统正义观是以“义”为核心范畴的,[145]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146]是以,中国传统社会“正义论的核心课题当然是正义原则即‘义’的确立”。[147]若想准确把握中国传统正义观,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义”的语义、内涵及其原则。

(一)“义”的语义

在中国传统社会,将“正”“义”二字连用用以表达现代意义上的“正义”的是荀子。《荀子》一书曾三次使用“正义”一词用以表述其正义观:

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148]

故有俗人者,有俗儒者,有雅儒者,有大儒者。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149]

《传》曰:“从道不从君。”此之谓也。故正义之臣设,则朝廷不颇;谏、争、辅、拂之人信,则君过不远。[150]

不过,从更早,也更为广泛的应用来说,更多地是以“义”这一字来表达中国传统社会的正义观。根据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可知:“义,己之威仪也。从我羊。”[151]这一定义一方面点明了古体“义”由我、羊两部分构成,即“義”;另一方面指出“义”的内涵:所谓“己之威仪”是指具备“义”的人,其面貌仪容是令人畏惧的;而“义”的构成表明自身应具备“善”的品质。东汉刘熙在许慎解释的基础上,将“义”字界定为:“义者,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152]也就是说,“义”是指人类作出合适的或适宜的行为、言论等。其中,从“裁制事物使合宜”中已经可以看出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塑造“义”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为了准确而完整地理解“义”字的含义,《康熙字典》在兼采许慎、刘熙释义的基础上,尚别采其他诸家关于“义”的释义:①《易·乾卦》:利物足以和义;②《说卦传》:立人之道曰仁与义;③《容斋随笔》:人物以义为名,其别最多,仗正道曰义,义师、义战是也;众所尊戴曰义,义帝是也;与众共之曰义,义仓、义社、义田、义学、义役、义井之类是也;至行过人曰义,义士、义侠、义姑、义夫、义妇之类是也;自外入而非正者曰义,义父、义儿、义兄弟、义服之类是也;衣裳器物亦然,在首曰义髻,在衣曰义襕、义领之类是也;合众物为之,则有义浆、义墨、义酒;禽畜之贤者,则有义犬、义鸟、义鹰、义鹘;④地名和姓氏,如前秦时期位于秦国西北的义渠国、西汉酷吏义纵;⑤与“谊”同,如《汉书·董仲舒传》:渐民以仁,摩民以谊;⑥与“仪”通,如《汉书·邹阳传》:使东牟、朱虚、东褒、义父之后;⑦与“宜”同,如《韵补》:《周官》凡杀人而义者;等等。[153]同时结合荀子所言,“义”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正义原则或正义观,也可以表述为“中”“道”“正”“宜”“当”等。“先王之道,仁之隆也,比中而行之。曷谓中?曰:礼义是也。道者,非天之道,非地之道,人之所以道也,君子之所道也。君子……有所正矣。……若夫谪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使贤不肖皆得其位,能不能皆得其官,万物得其宜,事变得其应,慎、墨不得进其谈,惠施、邓析不敢竄其察,言必当理,事必当务,是然后君子之所长也。”[154]

(二)“义”的内涵

结合上述释义,从中国传统正义观的角度来说,“义”应当具备如下内涵:

第一,“义”是人之为人的准则之一。古人认为天地人合一,天地能够存在的原因在于阴阳柔刚;而人是效法天地的,其赖以存在的根据是仁与义。并且,仁义是人自身的内在本性,“《传》称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然则仁义者,人之性也”。[155](www.daowen.com)

第二,“义”是指人(类)的思想、言语、行为等是合适的、适宜的。儒家经典《中庸》直接将“义”界定为“宜”,即“义者,宜也”。[156]后世致力于兴复儒学的韩愈将《中庸》中对“义”的界定进一步深化,将之明确为人(类)的行为合适的、适宜的就可以称之为“义”,即“行而宜之之谓义”。[157]不限于此,就连法家代表人物管子也主张“义”应当蕴含适宜、合适之意。如其曾言:“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158]

第三,“义”有善、美、贤的意蕴。因此,“不义”则有不美、不善、不贤的意蕴。如荀子认为“流淫、污僈,犯分、乱理,骄暴、贪利”[159]等行为是侮辱、背离“义”的行为。

第四,从事“义”的行为可以利于世间万物。中国传统正义观的调整范围不仅涵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特别注重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推扩至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160]

第五,“义”的行为是正当的、正道的。孟子以路为喻,强调“义”是人生之正路;并且主张不走该正路,则无法抵达人心,难以达致“仁”。“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161]“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求,哀哉”。[162]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正义、正义论、正义观的产生、发展和形成都离不开当时的社会环境。因为,正义观的主要功能便是服务于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它“是一种社会化的产物。正义是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等,试图解决时代发展所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的社会动荡,从而构建的一种适合于社会需要的秩序安排”。[163]因此,社会因素及业已形成的秩序观也对正义观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中国传统社会追求“王道平”的秩序观的影响下,该正义观尚有如下两种意蕴:其一,“义”本身是差序的。如荀子在寻求一种普适的正义的制度规范时,曾强调“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也”。[164]其二,“义”强调家国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优先性。如在探讨事君之道时,要求臣子不得以私废公,“不敢有以私决择也,不敢有以私取与也,……是事圣君之义也”;[165]就连至高无上的君主,其行为也应以国家公利、民众利益为依托。“即君的政治权力必须在体现或符合民众的要求的情况下,才配行使或享有。这一正义思想,……贯穿了中国古代帝制王朝的全过程。”[166]

概括来说,中国传统正义观是一种“维齐非齐”的伦理正义观。[167]这一正义观是建立在世间万物本就不平等的认识论的基础上的。“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或相倍蓰,或相什百,或相千万。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168]人与人之间亦是如此,因此孔子主张“君君、臣臣、父父、子子”,[169]孟子主张“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170]荀子主张“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也”。[171]这一认识论和正义观是符合中国传统社会实际的,就连以“自由、民主、文明”为口号的当代社会梦寐以求的公平正义,也“不是谋求同一,谋求均等,而是建立一系列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制度,以使各种本来就具有以及本来就应该有差别的社会成员之间能够各得其所、各安其分、相得益彰、共存共荣”。[172]并且,中国传统社会的正义观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制度正义(institution justice)。“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73]因此建构正义的社会制度,涵盖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诸方面,是正义的内在要求。何谓制度正义?现今有关制度正义的概念界定,多是在罗尔斯正义论的框架下建构的,如龚晨将制度正义界定为“某一制度的设计是否具有合法、合理的根据,是否被赋予了正义的属性,是否彰显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174]然而,这显然是不符合中国传统正义观的,不过在借鉴该定义的基础上,制度正义可以表述为:制度规范本身具备正义属性,符合“义”的要求。其二,行为正义(behavior justice)。一般来说,行为正义是指人的行为“符合既有的制度规范”。[175]这一定义是在默认制度本身即为正义的基础上建构的,然而,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制度规范都是符合正义要求的,因此这一定义是不周延的。鉴于此,在借鉴上述定义的基础上,行为正义可以表述为:人的行为符合正义的要求。

(三)“义”的基本原则

儒家的正义论是建构在认识到人的生活情感是渊源于实际社会生活的基础之上的,基于不同的喜爱程度会采取不一样的“利人”“利己”措施,“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176]这是符合普通民众的人之常情的,是“爱有差等”的具体表现。然而,儒家在正视上述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还认识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在宽恕之道和挈矩之道的指导下,采取推扩的方法,将爱己、爱亲之心推扩至社会大众,“有了老安少怀,己饥己溺,泯除小己恩怨的胸襟,就是普爱或至少距普爱的理想不远了”。[177]孔子所谓的“大同之世”,即“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178]孟子的理想国家状态,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179]都是在认识“差等之爱”的基础上,推扩而形成的。因此,建立在“差等之爱”和在此基础上推扩而形成的“一体之仁”的“中国正义论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对‘义’的诠释,提出两条正义原则:(1)正当性原则(公正性准则、公平性准则);(2)适宜性原则(时宜性原则、地宜性原则)。”[180]

所谓正当性原则,是指建立在“差等之爱”推扩而形成的“一体之仁”的基础上,进而规范社会制度建构的正义原则之一。该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公正性准则。公正性准则主要表现为“对群体公利的尊重”,[181],落实在政治制度上,可以表述为“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182]具体到法律层面,则强调君主和臣民都应遵照法律的规定,“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183]其二,公平性原则。公平性原则主要表现为“对他者私利的尊重”,[184]如中国传统社会特别强调准确划定水井、土地等资源的经界,“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185]这固然是基于保障国家赋税收入的需要,但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国家强调对百姓土地所有权的尊重和保护。所谓适宜性原则,是指建立在“差等之爱”的基础上,同时依据所处时间、空间的具体情况而建构和适用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之一。“义者,宜也。”[186]该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时宜性原则。时宜性原则主要是指人的行为、制度的制定等应该符合历史发展的需求,即强调时间上的合宜。时宜性原则不仅要求社会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要符合时间上的需求,严苛而言,就连人在生活中的一举一动亦要切合时机,如“夫子时然后言,人不厌其言;乐然后笑,人不厌其笑;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187]的行为模式。落实在法律层面,如基于“亲亲”“尊尊”的原则,儒家允许乃至鼓励百姓的复仇行为,然基于国家治理的需要,历代统治者都对复仇行为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不同时期的惩戒力度却轻重不一。第二,地宜性原则。地宜性原则主要是指人的行为、制度的制定等应该符合场域的要求,即空间、场合等的适宜性。如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在建国之初,注意到本部族、其他少数民族和汉人的发展程度不一,因此主张蕃汉分治,即制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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