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正义”,生活在现今社会的我们更容易将之视为西法东渐后的舶来品,简单地认为那是由古希腊的智者学派发现和建构,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论述中渐趋发展,并为古罗马所承袭的;在腐朽黑暗的中世纪,“正义”虽然被笼罩在神学研究中,但一直得到发展,如“以·圣奥古斯丁和圣·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法学,将正义上升为神的正义”;[136]文艺复兴后,随着众多学者从不同侧面进行深入研究,如苏亚雷斯、格劳秀斯、康德、边沁,以及共产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等,“正义”及其相关理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近现代以来,耶林和狄骥从社会法学的角度,建构了在社会功利主义基础上的正义理论;最后,截止到目前,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将“正义”理论的研究推至高峰。[137]他在其鸿篇巨制《正义论》中从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的假定出发,将“正义”界定为“作为公平的正义”,[138]如其在第二章“正义原则”中论述:“一个人可以把作为公平的正义和作为公平的正当设想为提供一种对正义概念和正当概念的定义或阐释。”[139]尽管该理论受到现今许多学者的批评和反思,如印度学者阿马蒂亚·森在其著作《正义的理念》中从“实际行为的相关性”“契约理论的替代途径”以及“全球视角的相关性”等三个层面来阐述罗尔斯所建构的“正义论”的不足;[140]乃至后进学者建构的其他正义论的摧毁,如马格利特在其论著《正派社会》中从“从物质和心理两种制度性伤害,特别是制度性心理伤害展开论述,力图在制度与人、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伦理规范,即通过‘不羞辱人’,‘让人不受心理伤害’去建构正派社会”。[141]但是,罗尔斯的“正义论”仍是有关“正义”的最为主流的观点之一。以西方正义论或现代社会正义理论来品评中国传统社会,有一部分学者偏颇地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正义是缺失的,因为“儒家学说在中国思想文化史上始终处于正统的学术地位,被奉为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显学’,更重要的是,自汉以后,在政教合一的社会形态中,儒家学说被宗教化和准宗教化,成为不同历史时期的官方意识形态,这种君临一切的垄断地位,给华夏文化的所有方面,都打下了深深的烙印”。[142]这种完全以现代正义理念来界定,进而否定传统中国存在正义的行为显然是违背历史现实的。
恰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43]处于各历史阶段、各不同国家,都以“正义”为最高价值追求,中国传统社会自然也不例外。只是因为传统中国的历史演进路径、自然地理环境、华夏民族的性格习惯和人文等不同于西方,在此基础上生成的正义观有别于西方正义理论。但是,中国传统社会拥有“悠久的正义传统,自先民以来就形成了伟大庄严的正义精神”。[144](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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