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有秩序才能长久存在,无秩序则不能正常生存”,[4]因此各国思想家、哲学家对之都做过较为系统的论述。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秩序观的系统阐述最早可被追溯至先秦时期。究其原因,是因为“先秦时期中国社会长期处于分裂与战乱,失序、无序所导致的社会动荡、资源损失、民众流离等衰败现象,使得秩序的优先性观念深入各家”,[5]因此“春秋战国是我国思想的出生阶段,那时的动乱,对社会构成了创伤性的冲击,因之往后两千多年来所形成的中国文化,就潜在着‘谈动乱而色变’的过敏倾向”。[6]在此基础上,中国传统社会具备一种秩序情结的特质,如诸子百家在其学说体系中都将秩序的建构作为重中之重来加以追求和阐述。[7]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正统思想,以孔孟、董仲舒、二程、朱熹、王阳明等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对社会秩序的建构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以至于现今学术界“几乎所有的研究成果都有一个共同的研究预设:中国传统社会秩序观等于儒家社会秩序观,所以研究对象都基本采取儒家学派或儒家人物,研究结论都基本是对儒家社会秩序观的总结;关于道家、法家、墨家等其他学派的社会秩序思想的研究极为罕见”。[8]这一研究视角显然是有失偏颇的。但是,从政治思想、政治秩序建构的系统性角度来考虑,在先秦的诸子百家学说之中,“仅儒、墨、道、法四家足为大宗”;[9]毋庸讳言,对传统社会政治和秩序的建构影响最大的则是儒家,“汉唐以后,儒者每称颂封建天下之政治。其实彼所称者非事实上之封建而为孔子仁道化理想化之封建也”。[10]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主张依法而治、“重刑轻罪”的法家对中国传统社会秩序观的影响亦是不容忽视的。因为,无论是“德主刑辅”“德本刑用”,还是“隆礼重法”,无不彰显着法律是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因此,在探讨中国传统社会秩序观时,不能忽视法家对之形成的影响。是以,从对中国传统社会秩序建构的影响程度来看,我们首先需要对儒家和法家的社会秩序观有一个基本的把握。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明晰各学派的秩序观并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社会统治者践行的秩序观。因为,其是传统社会统治者在以儒、法两家学派为主的秩序观的影响下形成的理想秩序观。(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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