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对现代司法的积极作用研究成果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对现代司法的积极作用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研究的主要内容,这些成果大致可以被分为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研究现代司法理念的构建、作用时,将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作为背景性知识进行简单的梳理和探讨”,[17]这也是目前最为主要的研究方式。一方面,研究成果的侧重点在于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对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运作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其次,以整个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为研究主体。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对现代司法的积极作用研究成果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学术界和实务界愈发认识到司法理念是司法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员”。[10]特别是学术界,涌现了一大批以现代司法理念为主题的研究成果。如卞建林教授主编的《现代司法理念研究》、[11]吴家友教授主编的《法官论司法理念》、[12]李方民教授撰写的《司法理念与方法》、[13]邹川林教授撰写的《司法理念是具体的》、[14]孙谦撰写的《平和:司法理念与境界——关于法治、检察相关问题的探讨》[15]等等。而且,随着构建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研讨的深入,人们愈发意识到“司法理念具有民族性和传统性,同时也具有历史延续性。社会的变迁从来都是渐进的,司法理念的变革亦是如此。因此,追本溯源,厘清中国司法理念的历史传统,乃是建构中国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一项极为必要的作业”。[16]因此,法学界开始注意探讨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并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根据研究的主要内容,这些成果大致可以被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研究现代司法理念的构建、作用时,将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作为背景性知识进行简单的梳理和探讨”,[17]这也是目前最为主要的研究方式。根据侧重点的不同,研究成果可以被分为两个方面来梳理和解读。一方面,研究成果的侧重点在于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对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运作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卞建林教授在其主编的《现代司法理念研究》[18]的第一章“中国司法理念:历史与现代之间的流连”这一部分,较为肯定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对建构现代司法理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将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脉络界定为礼治、民本、无讼和中庸四层含义。该书认为,儒家的“民本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传统司法理念的特点。具体表现为:①历代王朝都需要证明自己的政权来自于民众的支持,从而证明自身的合法性;②促进了“恤刑”观念的形成及其制度的出现;③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司法问题,应从经济上着手。江必新教授的著作《良善司法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19]虽然认识到了司法理念的民族性和历史性,承认传统司法理念影响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构建,并且影响现代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转,但是由于其主要关注的是现实司法,因此对传统司法理念并未展开更加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在《和谐视域下的判例主义司法文化[20]的第二部分“中西司法文化的‘离’与‘合’”中,孟凡哲教授意识到,传统司法理念对构建现代司法建设大有裨益,不过需要根据当今社会的司法现状、政治现状等创造性地转化、吸收中国传统司法理念,方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并且,其将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界定为“无讼”,认为对实现当今社会的和谐能够起到一个很好的推动作用。刘敢生、杨凯二位先生在论文《民间记忆的复活与东方经验的复兴——兼论儒家传统思想与现代司法理念在法院调解制度改革中的契合》[21]中认为,伴随着现行法院调解这一特定制度的复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尤其是儒家传统思想会发挥极大的作用,并随之复兴。复活的民间记忆与复兴的东方经验与现代司法理念是相契合的。另一方面,该研究成果的侧重点在于中国传统司法理念整体上对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运作起着许多消极作用。邹川宁教授在其著作《司法理念是具体的》[22]的第一章“司法理念与法官思维”这一部分也十分肯定司法理念作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深受本国历史、传统、人文等因素的影响,认为在儒家道德伦理和传统哲学思想的影响下,司法方面的典型特点是司法从属于行政、法律服从于道德,并且点明中国传统社会司法人员的思维方式主要是实质性思维,不注重逻辑思维,但是他并没有明确指出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究竟是什么。韩阳教授在其著作《刑事诉讼的法哲学反思——从典型制度到基本范畴[23]中将中国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界定为追求最终结果。李立景教授在其著作《犯罪私人追诉的法理逻辑》[24]的第十章“批判与前瞻:传统司法理念的缺陷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勃兴”中,以被害人在刑事犯罪中所处的位置为切入点,认为传统司法理念将他们置于非真正主体的地位,古代法律对被害人或其亲属与犯罪人双方未经官司而私自和解的行为是予以限制并规定了一定刑罚处罚的。虽然他指出这是传统司法理念的缺陷所在,但是其未能指出传统司法理念究竟是什么。王志华教授在其论文《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本土化整合》[25]中虽然认识到中国现代司法理念应该回归本土化,但是其着眼点是从国外移植的司法理念如何与国内司法的实际状况相融合。值得注意的是,其意识到司法理念问题在数千年的历史传统中并非空白,但是从否定层面来理解它,认为传统司法理念在内容体系方面与现代化司法理念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将司法理念理解简单化,单纯地界定为某个人的思维,没有形成能够指导司法实践的系统理论体系;②传统司法理念的内涵相对落后,与当今的国情格格不入。

其次,以整个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为研究主体。张中秋教授在其论文《传统中国司法文明及其借鉴》[26]中,在传统中国司法文明这一大框架下探讨传统司法理念,认为司法理念是司法文明的核心与灵魂,而传统中国的司法理念是平,内含传统中国法的秩序观与正义观,指的是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以及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的有机统一,是一种动态合理的正义观。张中秋、潘萍在其论文《传统中国的司法理念及其实践》[27]中将传统中国的司法理念界定为“平”,内含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的动态合理正义观。并且,他们从中国传统社会进行体现“平”的制度建设和追求“平”的司法实践两个层面来证成之。林明教授在其论文《论慎刑理念对古代司法运行机制的影响》[28]中认为,作为传统司法文化中最能够代表主流司法理念的慎刑理念,是建构在儒家的人本主义、“仁政”理念、“为政以德”和“执中致和”等思想的基础上的,主要是指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的过程中,应该审慎、宽缓、钦恤。慎刑这一司法理念对中国古代司法运行机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①体现在司法机构设置上,如三司会审、审刑院、御史监察制等的设立上;②体现在司法人员应该如何执法和追究其违法责任上;③体现在司法审判方式和原则上,如对刑讯使用的限制、实行保辜制度、实行老幼废疾减免的恤刑制度等;④体现在诉讼审判程序上,如乞鞫、录囚、直诉制度的设立,疑狱奏谳与死刑复核制度,会官审录制度等。慎刑司法理念和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建立的相关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古代统治者注重法治、施惠于民等方面的积极因素,反映出古代法治从幼稚到成熟、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历程,对限制当时社会司法专横和冤滥起到了一定作用”。[29]李德嘉在其论文《中国古代“一断于法”的司法平等理念》[30]中将古代法律问题一分为二来考虑:“就立法层面而言,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现了特权性和建立在血缘基础之上的等级性。……就司法层面而言,平等就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司法公正。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现了相对的平等性。”[31]与此同时,法律在司法领域得到普遍的适用就是司法平等理念的体现。并且,从思想层面上讲,无论是先秦法家的“一断于法”与“刑无等级”的思想,还是先秦儒家“一准乎礼”,抑或是大一统时期关于法律普遍适用的思想,都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平等理念。但是,在古代政权“家天下”的思想意识主导下,是时社会始终是一个处处体现着等级特权的社会,关于司法平等的主张更多的是开明士大夫们的呼吁,离真正实现尚有极大的差距。高晨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古代司法官的“求生”理念——以官箴书为视角》[32]中通过对官箴书的梳理,发现“求生”是古代司法官司法理念本身的形象之一,主要表现为重民命、贵详慎、勤理狱和须尽心等四个方面。落实在司法实践层面主要是指,凡涉及听讼治狱,上到皇帝下到衙役,在处理死刑案件、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都应该秉持着求生的司法理念。司法人员在处理“求生”司法理念与法律适用的关系时的准则是:①落实法律本身的“求生”理念;②法贵准情。“求生”的司法理念在中国古代备受推崇,主要是因为:①断狱矜恤求生,能够积累阴德,兴旺后代子孙;②“求生”的理念符合祥刑观;③儒家仁政思想指导下的爱民、恤民思想的影响。“求生”这一司法理念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特色司法理念,对之进行讨论能够为当今的司法改革与死刑控制提供很好的借鉴和启发。陈云真、刘凯在论文《浅析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基于传统伦理的思考》[33]中认为,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相互融合是中国传统司法的典型表现,法官审判依据的是情、理、法相互杂糅的多元规则体系,其中内含着伦理性。“中国传统司法的伦理性特征明显与现代司法理念形成了巨大的反差”,[34]如传统社会强调义务本位、等级观念,而现代社会强调权利本位、平等精神。但是,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涉及“孝”的纠纷案件能够在现代司法中找到契合点。孙季萍在其论文《中国传统司法中的“仁恕”理念》[35]中认为:“用刑宽恕、宽厚为本是中国传统司法的重要理念,它要求司法官在行使‘人命所悬’的权力时,怀宽仁之心、存平恕之念、明慎用刑、体恤人情,做到治狱无冤,刑者无怨。”[36]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是勿滥兴狱讼、勿刑讯逼供、量刑宽仁、恤情悯囚。吴永明、陈小琼在论文《略论中国传统司法的哲学理念》[37]中认为,慎刑作为中国古代主流的司法观,在晚明仍然是司法官员断狱量刑的基本理念。罗大乐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律文化萃编》[38]谈及司法理念应当具有民族性、历史传承性,并且将“神权法思想”“神兽断狱”“明德慎罚”“礼治”“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成文法”“铸刑鼎”“法治”“严刑酷法”“道法自然无为而治”“重德轻刑”“独尊儒术”“春秋决狱”“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刑讯制度”“登闻鼓直诉制度”“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治乱世用重典”“明刑弼教”“三审终审”“司法独立”等22项纳入中国传统司法理念讨论的范畴。

再次,以某一特定文本为分析对象,探讨一时、一人的司法理念。徐忠明教授在其论文《清代中国的爱民情感与司法理念——以袁守定〈图民录〉为中心的考察》[39]中从“情本位”的文化类型出发,以袁守定编撰的《图民录》为考察的重点,将司法理念界定为爱民情感。为了贯彻“爱民情感”这一司法理念,袁守定认为应该实施如下举措:①民间诉状,不得滥准;②速审速决,不留案牍;③虚中听讼,慎用刑讯;④案情务明,用刑尚宽;⑤方便百姓,送法下乡;⑥排除干扰,为民省费。同时,司法官员的这种“爱民情感”也构成了传统中国司法场域中“情”的内涵之一。梁凤荣教授在其论文《〈尚书·吕刑〉司法理念与制度管窥》[40]中认为,《尚书》作为夏、商、周三代统治者政治经验的集结,《吕刑》作为专门规定刑制的篇章,其内容相对集中地体现了西周时期的司法理念。具体表现为:《尚书·吕刑》虽然仍残留了大量的神权法的痕迹,但是这种“神权意识,以及其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已明显不同于夏、商,这种差别体现在从‘神判’到‘人判’的跨越,即由神明裁判所重视的‘神意’,向《尚书·吕刑》要求司法人员重视口供或犯罪事实等的‘人意’转变。……‘克明德慎罚’、‘敬明乃罚’等主张,为《尚书·吕刑》重‘人事’的司法理念奠定了‘德治’的意义基础”。[41]与之相伴发生的是:①形成了互相作用的相关诉讼制度的规定,包含“两造具备”“察辞于差”“简孚有众”“惟察惟法”等;②提高了对司法者综合素养的要求,包含“哀敬折狱”“惟良折狱”“戒不勤”“绝五过之疵”等。吕丽、倪晨辉在其论文《〈盟水斋存牍〉中的慎刑理念分析》[42]中认为,慎刑作为中国古代主流的司法观念,在晚明仍然是司法官员断狱量刑的基本理念,在颜俊彦所辑的判语与公牍专集《盟水斋存牍》中有突出的表现。该慎刑理念具体表现为:①明慎用刑,衿疑改遣;②哀敬折狱,矜恤为怀;③事干大辟,不厌详慎;④斟酌礼法,情理为断。秉持着上述司法理念的司法官员能够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之间力求做到‘用法而得其平’,……使司法中的人道主义精神得以体现。这种‘慎刑’理念,与当今所倡导的‘刑法谦抑’精神有相契合之点,对进行中的司法改革也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43]吕丽、高晨在其论文《严明与矜谨:〈折狱龟鉴〉的核心审断理念》[44]中认为,严明与矜谨是贯穿于《折狱龟鉴》的核心审断理念,落实了中国传统慎刑观的基本要求。其中,“严明”具体表现为:谨持法理、深察人情、情法两平;“矜谨”具体表现为哀矜折狱、审谨用心。严明和矜谨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相辅相成,但也有一个主次、协调问题,大方向是主于严明,佐以矜谨。二者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与原则是:①“情法重轻,曲法就情”;②“情轻法重,移情就法”;③“情法兼容”。严明与矜谨这一司法理念的理论基础是儒家的中道、仁道与恕道。翟微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从〈折狱龟鉴补〉看中国古代法官的司法理念》[45]中认为,司法理念会随着司法人员所处时代政治背景、经济背景和文化背景的不同而拥有不同的内涵。就中国传统社会而言,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有其相同和汇通之处。以《折狱龟鉴补》这一判例集为考察的重点,翟微认为中国古代法官的司法理念主要涵盖如下四个方面:①慎刑恤囚理念,这是最为重要的司法理念。首先,司法人员从案件的受理到裁定的作出,都一直保持认真谨慎的心态,如慎用证据、参详原意、疑罪从轻等;其次,司法人员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情节来定罪量刑,如区分主犯和从犯、考虑主观过错、注意主观动机等;再次,对于弱势群体适当予以照顾,如孤幼、老耄等适当减轻;最后,司法人员还会根据客观情理,法外行仁,如听妻入狱、存留养亲等。②情理断狱。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就察狱而言,需要根据“七情”“人情”、事物之理和人伦之情察狱;另一方面,就决狱而言,在案情不明、无法律规定、法理冲突等时需要依情理决狱。③追求“无讼”的司法理念。为了实现“无讼”这一理念,古代司法人员会采取积极调处、消极应诉等方式来减少诉讼。④自律自箴。作者认为还有一部分司法理念是基于自我约束而产生的,主要包括廉洁执法、平恕用刑、勤勉尽心等方面。古代司法理念虽然是封建制度下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的产物,但是我们应该辩证地去看待它,承袭其中可以为现代社会添砖加瓦的有益因素。金亮亮在其论文《〈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的司法理念与审判技巧探究》[46]中以《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为研究对象,认为明清时期的法官的司法理念与当时的社会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情理断狱息讼省刑’‘持法公允审慎明察’‘仁恕哀矜慎刑恤民’‘教化为主明刑弼教’,……明清时期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始终坚持着情理法这条主线,秉承着中庸的态度,本着仁恕的想法来进行。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情感因素,都依照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作出判断。努力达到审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尊重情理规范。”[47]这些司法理念不仅指导法官的司法裁判全过程,影响司法审判的价值趋向和结果追求,还影响民众的诉讼心态和对诉讼结果认识的差异,追求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实质正义,忽视法律形式正义。陈宗峰在其硕士学位论文《〈窦娥冤〉中的司法模式与司法理念研究》[48]中从《窦娥冤》这一元杂剧文本出发,认为关汉卿在描述故事的同时,也揭开了特定时代的法制内瓤,表达了自己的司法理念,主要包括如下七个方面:①批判以威行刑;②反对主观判断;③崇尚天人感应;④推崇清官刷卷;⑤宣传赏善罚恶;⑥主张刑罚得中;⑦期盼司法和谐。庞博在其硕士学位论文《王廷相司法理念研究——基于〈浚川驳稿集〉的解读》[49]中认为,王廷相的《浚川驳稿集》是一部精辟的法律文书集,记载了正德八年(1513年)以前陕西地区各府、州、县等数十起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对文稿进行梳理后,其认为王廷相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贯彻了如下三个方面的司法理念:①“惟公”的司法理念,具体表现为公平正大、司法廉洁、以民为本;②“惟民”的司法理念,具体表现为明法申纪、明情推理;③“惟慎”的司法理念,具体表现为慎于己修、慎于断狱。上述司法理念根植于王廷相的内心,生长在中庸、仁爱的儒家思想浸润下,无时无刻不指导着他的司法实践,不仅在当时产生了极为重要的社会影响,还对现今的法治起到鉴镜作用,要求司法人员应该以法为准、以民为本、司法公正、司法廉洁。笔者在其论文《〈天圣·狱官令〉与唐宋司法理念之变——以官员、奴婢司法待遇为视点》[50]中以《天圣·狱官令》这一令典为核心,探讨唐宋两朝的司法理念的沿革与变化,并指出唐宋时期的司法理念仍是以“平”为最高价值追求,但介于两朝社会状况的发展变化,其司法理念的内涵具有不一致性。具体表现为:在时间维度上,“等者同等”的内涵发生变化;在空间维度上,“不等者不等”的内涵发生变化。

最后,立足于中西司法理念比较的视野来研究。顾元教授在其著作《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兼与英国衡平法相比较》[51]中认为,中国传统社会里的司法官为了建立或者恢复一种稳定、和谐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秉持着“衡平”的司法理念。当然,这里的“衡平”虽然与英国的“衡平法”有部分相同的意蕴,但是并不完全等同,主要是指“司法官在天理、国法、人情、风习等的支配和综合作用下,对案件作出合于现实理性需要的适当性处理”。[52]它的结果常常是对于国家实定法规则的一种“技术性”规避,而中国传统社会之所以会产生“衡平司法”这一理念,主要可以归结出如下五个方面的原因:①泛道德主义的深刻影响;②天道和谐思想的要求;③客观具体主义的立法模式与法律和律学的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④弥补立法空白或立法脱离实际的需要;⑤沟通国家正式法律知识系统与基层社会知识系统的需要。王丽娟、张平在其论文《恢复性司法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53]中认为,作为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转换的产物——恢复性司法理念诞生在西方法律文化之中,是以基督教伦理和市民精神为支柱的。当今中国若想引进这一司法理念,需要面对传统法律文化遗留影响的挑战。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立基于家族伦理与家国一体的,是一种具有等级差次以及血缘、家族局限的“仁爱”的正义观。这与恢复性司法理念树立的基础(包含动机、性质、价值理念等方面)来看,是有较大出入的。张海宁在其论文《中西人道主义司法理念差异探询及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发》[54]中以西方人道主义司法理念为研究起点,认为传统中国的司法带有典型的封建君主专制和宗教血缘家庭的烙印,是“卡迪司法”,缺乏人道主义司法理念,有碍于现代司法改革的进程。

上述是主要的几个研究视角,还有立足于传统司法理念如何在现代社会重构,进一步发挥指导作用的研究成果。例如,在研究古代某一具体制度、纠纷时,谈及司法理念。如张本顺教授在其著作《宋代家产争讼及解纷》[55]中从宋代家产争讼纠纷的层面入手,认为当时的司法人员具备如下四种司法理念,并将之贯彻于司法实践过程中:①将儒家仁政、仁义、衿老、向善等儒家伦理道德转化为关怀、保护孤老、寡妻妾、孤幼等弱势群体的理念,更是通过设立检校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贯彻该理念,同时这也是宋代司法人文关怀理念的应有之义;②随着宋代检验等技术的发展,在家产争讼的纠纷中立足于贯彻证据定谳和依法审断的司法理念;③宋代司法人员在解决家产纠纷时,能够打破僵硬、机械的法律文本,秉持一种务实、通变、能动与衡平的司法理念。并且,他认为,这一司法理念是随着宋代的变革及近世化转型而变化的,形成了明显不同于汉唐法官的具有近世化倾向的司法理念。再如,蓝俏彦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现代转型》[56]中立足于构建与发展符合时代精神的富有现代性的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将中国传统司法基本理念界定为:①礼法结合,以礼统法;②天下本位,义务互负;③家族本位,伦理法治;④权利等差,司法特权;⑤重农抑商,重义轻利;⑥德主刑辅,明刑弼教;⑦折狱慎刑,以民为本。并且,其从现代法制需求的角度出发,将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作一分为二的分析:一方面,肯定其积极方面,认为中国传统司法理念有着浓郁的人文主义精神、德治主义传统和特别强调司法人员的道德自律;另一方面,指出其中蕴含的消极因素,认为中国传统司法理念极具专制主义、人治主义色彩。在客观认识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优劣面后,作者指出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应该向现代社会转型。其转型的具体方向是:①从以礼统法到法律至上;②从天下本位、义务互负到权利本位;③从家族本位到社会本位;④从司法特权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从司法属于从属地位到司法独立。(www.daowen.com)

综观上述,前贤学人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数量颇多,且部分论著较为精深,但是,不可否认,其中尚有一些不足,究其要处,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研究切入点和目的上,大部分研究成果是为了构建现代司法理念体系,以推进司法改革等为目的,而在部分章节仅仅浅要分析了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带着这一过于功利的目的和现代西方法学知识的前见,很难正确认识中国传统司法理念,进而会阻碍其现代性转化和运用。

第二,在研究内容上,虽然有部分论著立足于中国传统司法理念进行研究,但是更多的是在探讨传统司法的价值层面、目的层面,乃至制度层面,没有真正触及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真正内涵。已有的整体性研究成果又因篇幅所限或者研究角度的不同,而缺乏对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系统性、整体性认识。

第三,还是在研究内容上,许多论著均将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作断裂性处理,从某一个典型人物、典型文本、具体朝代为研究的客体,得出一个人、一个文本、一个朝代的司法理念,但是它忽视了在中国传统社会这个大的政治背景、文化环境、经济状况等没有发生质变的前提下,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内核应该是一以贯之的,正是这个一以贯之的司法理念在指导着司法工作的顺利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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