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平司法理念疏漏引发的问题—以于欢案为例》

《平司法理念疏漏引发的问题—以于欢案为例》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于欢因此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据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之所以会引起舆论哗然,主要是因为审理者并没有恰当地处理法律、伦理、人情等之间的关系。

《平司法理念疏漏引发的问题—以于欢案为例》

“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1]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法学界也参与其中。民众对此案争议颇多,使其很快就成了网络热点案件。[2]在该案中,苏某霞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催债人杜某浩等限制了其及其子于欢的人身自由,且杜某浩辱骂二人,以致“于欢持尖刀将杜某浩、程某贺、严某军、郭某刚捅伤,致杜某浩失血性休克死亡,严某军、郭某刚重伤二级,程某贺轻伤二级”。[3]于欢因此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后来,二审改判有期徒刑5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案情后认为“案发当日被害人杜某浩曾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亲苏某霞,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已间隔约20分钟,但于欢捅刺杜某浩等人时难免不带有报复杜某浩辱母行为的情绪,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杜某浩的辱母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但于欢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致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且其中一重伤者系于欢持刀从背部捅刺,防卫明显过当。于欢及其母亲苏某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5]据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

前后两个判决,罪名虽同,但量刑差距悬殊。一审判决之所以会引起舆论哗然,主要是因为审理者并没有恰当地处理法律、伦理、人情等之间的关系。是以,在山东刑事审判调研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强调:“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法治理念的提升对司法公正提出的更高要求,在新媒体环境下,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认真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练达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以平和的姿态体现司法的温度,努力形成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让人民群众从内心认可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判。”[7]同时,他还提出:“受诉法院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深入了解和把握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8]然而,前后两次量刑差距悬殊,一方面是因为公众、媒体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介入,影响了司法裁断;另一方面,也说明当今的司法理念存在一定的混乱,未必尽皆符合人们内心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即其过于追求形式正义和文本上的法律正义,而忽视了社会大众普遍持有的心理正义观念,忽视了现今的社会风俗民情,也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在人们心中存留的影响。是以,这引起了笔者的思考: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机构需要从何种层面入手调整司法理念,以适应现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的需要?其中对传统司法理念的分析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本书即尝试解读和解构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以期从历史根源、传统文化的角度为现今司法理念的建构提供有益的要素。(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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