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的请求与抗辩权的救济效果不佳
虽然我国法制不断健全,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是学生与学校关系的不对等还普遍存在,学校与学生之间信息不对称、能力不对称、地位不对称的状态在部分学校和地区在短时间内还无法得到缓解。因此,学生请求或抗辩式的救济方式在强制力与公信力上还相对欠缺,救济的效率并不高,效果也不明显。
2.学生申诉制度具有适用范围狭窄和同体监管的制度缺憾
申诉是非诉讼救济的重要途径,鉴于对抗性的诉讼有损师生感情,且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和学生的身心成长都经不起诉累或缠诉,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非诉讼救济、尤其是申诉制度的优势以维护学生的权益,但就目前而言,申诉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制度缺憾,主要体现如下:
一是申诉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新规定》第六章第五十九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实际上,“对处理或处分不满”变相的缩小了申诉的适用范围,这表明申诉制度仅能适用于学生不服学校违纪处分的场合,对于教师或学校的其他侵权行为(如暴力教学、歧视差生)则无力救济。学生申诉权本质上是一种学生权益救济权利,而非单纯对学生处分进行救济的权利。“学生申诉的受理范围应当从系统地梳理学生权益的侵害类型入手,而不应仅限于违规违纪处分这样一种学生权益侵害类型”[12]。
二是同体监管的制度缺憾。《新规定》第六章第五十九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学校职能部门的行政领导占了大多数,学生代表和教师比例不确定,因此能否真正维护学生的权益、作出公正的结论尚存疑问。”
3.未成年学生权利的救济依赖于成人权力的介入
人权的终极权利价值是自主权,主张每个人可以在自身理性和独立性的基础上,凭借自身力量来维护自己一切权利。然而,处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在很大程度上理性和独立性发育相对不够成熟,虽然他们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但在理解和维护上仍然需要借助成人的力量。
【案例】
一个小女孩认字母引起《公民教育保护法》的修改
1968年,美国内华达州一位叫伊迪丝的3岁小女孩告诉妈妈:她认识礼品盒上“OPEN”的第一个字母“O”。这位妈妈非常吃惊,问她怎么认识的。伊迪丝说:“薇拉小姐教的。”
这位母亲表扬了女儿之后,一纸诉状把薇拉小姐所在的幼儿园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该幼儿园剥夺了伊迪丝的想象力,因为她的女儿在认识“O”之前,能把“O”说成苹果、太阳、足球、鸟蛋之类的圆形东西,然而自从幼儿园教她识读了26个字母,伊迪丝便失去了这种能力,她要求幼儿园对这种后果负责。
3个月后,此案在内华达州立法院开庭,幼儿园败诉。因为陪审团成员被这位母亲在辩护时讲的一个故事感动了。
她说,我曾到东方某个国家旅行,在一家公园里曾见过两只天鹅,一只被剪去了左边的翅膀,放在较大的水塘里;另一只完好无损,放在较小的水塘里。管理人员告诉我,这样能防止天鹅逃跑。剪去一边翅膀的无法保持身体的平衡,飞起后就会掉下来;在小水塘里的,虽然没有被剪去翅膀,但起飞时会因没有必要的滑翔路程,而老实地呆在水里。我当时非常震惊和悲哀。今天,我为我女儿打这场官司,是因为我感到伊迪丝变成了幼儿园的一只天鹅。他们剪掉了伊迪丝的一只翅膀,一只幻想的翅膀;他们早早地把她投进了那片小水塘,那片只有ABC的小水塘。
这段辩护后来成了内华达州修改《公民教育保护法》的依据,现在美国《公民权》规定,幼儿在学校拥有两项权利:(1)玩的权利;(2)问为什么的权利。[13]
◎案例分析:薇拉小姐(老师)采取知识本位教学的传授机制,直接将“O”与字母O相联系,束缚了孩子的想象力,在教学过程中没有为学生产生精彩观念创造空间与机会,侵犯了《儿童权利公约》中第十三条规定的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伊迪斯只是一个三岁的小女孩,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内心难以分辨教学方式是否抑制了自己自由表达观念的权利,更加没有能力去维护自身受损的权利。因此孩子维权需要的产生和维护依赖于法定监护人的介入,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应对未成年学生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和利益视为自身主要关心的事情。
此案例体现了利益主体(小女孩)和利益主张者(女孩妈妈)的分离,说明了未成年学生权利的救济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成人的理解和保护,但成人也可能借用对孩子的监护权和照管权将成人自身意志和选择强加给孩子。
【案例】
一个孩子,用“死”来摆脱母亲的控制
在热播剧《小欢喜》中,乔英子(李庚希饰)的妈妈宋倩(陶虹饰)不许女儿早恋,不许和陌生人说话,不许和隔壁大哥哥玩,不许接受爸爸爱的表达,除妈妈给的礼物外都不能要。高考前,母女二人因志愿填报产生矛盾。乔英子逃离到深圳,父母追到深圳。在深圳海边,乔英子表达了一切,当时处于崩溃边缘的乔英子有了跳海的冲动,最后被父母拦住抱下,父母并承诺以后不再逼迫她。
◎案例分析:未成年学生维权需要成人权力的介入,可成人权力的介入也可能僭越孩子自身的需求。在热播剧《小欢喜》中,乔英子的母亲过度介入孩子的学习,严重忽视了孩子的自身需求,影响了孩子作为学习者自己的个人选择,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二条“儿童有权对影响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意见”及第三十一条“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年龄相宜的游戏和活动”等相关规定。
未成年学生维权需要成人权力的介入,可成人权力的介入又可能僭越孩子自身的需求。那么如何约束成人的权力呢?有两条途径:一是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成人的权力制定边界。二是提升成人对儿童权利的理解,成人的权力应该是为儿童权利服务,而不是强加意志,不能替代孩子做选择。
【小结】
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从不同学科角度出发,学生会有不同的含义。立足于教育法学,本章主要介绍了学生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权利救济。(www.daowen.com)
学生法律地位本质上是指学生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具体位置。学生法律地位具有多种类型,包括公民、民事权利主体、未成年人、受教育者等。在学生法律地位的规定情境下,学生法律行为能力具有阶段性,学生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等特点。
学生违法行为与学生犯罪行为相区别,与学生法律责任相联系。学生违法犯罪成因与家庭教育缺位和学校教育错位相关。因此,优化家庭教育、提升学校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干预机制,是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学生违法犯罪意味着承担相应责任,与其他群体相比,学生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年龄具有阶段性、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内容以申诫罚与人身罚为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等方式具有不完全独立性。
学生权利救济不同于其他权利救济。其中,高校学生享有校内申诉与校外申诉两种申诉途径,学生申诉和行政复议还尚未得到有效衔接。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学生的法律地位?
2.试述学生违法犯罪的成因及预防措施。
3.与其他群体相比,学生群体的法律责任有何特征?
4.与其他群体相比,学生权利救济有何特点?
【注释】
[1]杨颖秀.教育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229.
[2]劳凯声.教育法学[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155.
[3]赵肖筠.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170.
[4]申素平.高等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J].中国高教研究,2007,(2).
[5][德]毛雷尔.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4.
[6]王名扬.美国行政[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392.
[7]湛中乐,苏宇.教育法学的理论体系与学科建设初论[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2).
[8]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262.
[9]尹力.教育法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2:136.
[10]徐显明.人权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253-254.
[11]袁兆春,宋超群.教育法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94.
[12]章清,杜志宏.论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受理范围的拓展[J].现代教育科学,2006,(9):10-13.
[13]仲建维.学生权利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