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受教育权利子规定教育法学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受教育权利子规定教育法学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与其身份相对应。这一规定是保障学生受教育的前提和基础。诉讼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民事诉讼权、刑事诉讼权和行政诉讼权。本项规定的学生具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权利,主要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除诉讼权外,学生还享有申诉权。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受教育权利子规定教育法学

学生的权利来源于一个国家所认可的国际法,以及所在国家颁布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也是学生权利的重要来源。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与其身份相对应。

(一)学生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

我国在2015年修订的,2016年实施的《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学生必须通过参加学校按照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课外活动,使用课程与教学资源,才能完成学业。这一规定是保障学生受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安排的各种活动,自然就享有使用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教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和《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我国建立了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制度。奖学金、贷学金主要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体现了国家对特殊群体学生的鼓励和扶助。贷学金制度是国家为帮助确实有经济困难、无力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的部分大中专学生试行的无息贷款的办法。助学金制度主要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但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可以获取助学金性质的资助。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在学业成绩和思想品德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学业成绩的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受教育的某一阶段的学习情况和知识结构、能力水平进行概括性鉴定,包括课程考试成绩记录,平时学习情况和总评等。思想品德评价是学校根据有关思想品德要求,对学生的政治表现、思想表现和道德表现所作出的评价。对学生学业成绩和思想品德进行公正的评价,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公正的发展,也有利于学生对学校、社会和国家等产生信任感。

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并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可以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对学生某一阶段受教育时期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和思想品德的终结性评定,对学生的升学就业和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学业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它相对应于学生所受教育的区别,学生学业达到标准的差异程度。毕业证书意味着学满学制规定的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了合格水平;结业证书只是说明学生学习了相关课程,学生在学校学习成绩未及格,不能达到毕业资格,或者是所在学习机构没有颁发国家或者地区教育机构认可的证书的能力,又或者是该项学习按照国家规定不应或者不能颁发毕业证书的,才会办理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完成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被开除不给予肄业,无肄业证),亦可指完成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未完成毕业论文者(包括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个别地区也指具有学籍,但是未修够毕业规定学分,或成绩不合格者。肄业生由培养单位颁发自制的肄业证明,即为肄业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都是国家承认的学历,同有法律效应。如本科肄业,取得肄业证书,其学历也为本科。

学位证书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根据《学位条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获得相应的学位。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项权利是公民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诉讼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民事诉讼权、刑事诉讼权和行政诉讼权。本项规定的学生具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权利,主要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除诉讼权外,学生还享有申诉权。本章的后面将详细论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此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以及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章。例如,《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有若干有关学生的权利规定。

《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义务也作出了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学生作为未来的公民或者准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首先,学生必须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各项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行政规章;作为学生,还要遵守各类教育法律法规,诸如《教育法》《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中涉及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做到“知法、守法”。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生在校必须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这是学生必须履行的义务,学生行为规范特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制定、颁发的有关学生行为方面的统一规定。主要包括:《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试行)以及《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高等学校学生守则》。这些规章集中体现了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学业等方面的要求。(www.daowen.com)

尊敬师长也是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修养的体现。相关法律规范都对尊师重教提出了客观要求。尊敬师长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美德范畴,也是具有普世价值的道德规范,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参考指标。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学生的首要任务就是学习,这也是学生区别于其他职业的一个重要指标。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学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所有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均不能逃避这个义务。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选择某个阶段的教育是自己的权利,一旦作出选择,就应该认真完成学业,因为只有学满学制规定的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了合格水平,才能获得毕业证书。因而,即便是义务后阶段的教育,学生一旦作出选择,就应该履行相关的学习义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每个学校或教育机构也都有自己的管理制度。为确保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序正常地运转,国家赋权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与纪律规定。这些制度是确保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效运转的规范制度,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制度上的具体体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学生的程序性权利

1.参与权。参与权是程序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也就是说,它是程序性权利的基石。[9]学生的参与权主要体现为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管理,如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制定过程的参与,对课程与教学计划制定和教师教学评价的参与,对违纪处分过程的参与和对宿舍管理过程的参与。学生的参与权得到保障是学校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条件,也是学校与学生契约关系中契约性的重要体现。

参与权具有两个重要的功能,一是学生在参与学校事务的管理过程中,能知晓各种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则;二是对学生个体来说,通过参与,能把握利用好学校制度的准则和尺度,这为他们的知情权抗辩权和申诉权提供了重要的逻辑起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六条规定:“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上述规定表明,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开始将学生的参与权纳入法律法规之中,并把学生参与作为学校事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知情权。“知情权”(right to know)作为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是由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伯(Kent Copper)于1945年提出来的,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10]知情权指的是学生对与自己权益相关的事务或信息有知晓的权利。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应该将除法律规定的需要保密的事项之外的与学生权益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予以公示,以保障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通常情况下,知情权是学生和家长享有的一种重要的教育知情权。在未成年人的教育中,学习知情权由学生和家长共同享有,在已满18岁的成年人中,由成年学生享有,具体包括家长和学生有权知晓学校管理的依据、范围、管理者的身份、权限、隶属关系以及管理的最终结果;有权知悉学校的学籍管理以及与自己合法权益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有权获知学校的课程、教学计划与目标、学习过程以及学习结果;有权了解各项规章制度、教师资历、公共教育经费的使用以及其他与学生学习、生活有关的情况,涉及学生当事人的违纪处分,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受处分的事实、理由与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合理申诉与上诉的权利。

3.表达权。表达权是指学生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使用各种合法的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播思想、情感、意见、观点、主张,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的权利。学生的表达权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采用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情感、意见、观点、主张;二是用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与后面要讲的申诉权有一定的关联。但表达权不一定是申诉权,表达权只是对某些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采用合法的表达的方式提出,不一定采用申诉的方式,也可能不适合采用申诉的方式,表达权只是对某些权益的表述与争取。例如,某高校的学生认为宿舍里面没有空调,请求学校的后勤部门安装空调,这就是表达权,学校的后勤部门可以根据学校的经费情况,适当考虑这项要求。

正当的合理合法的表达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正当、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表达权不应得到支持。

4.监督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六条规定:“监督权仅限于“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因而学生监督权的行使范围可以是学校的管理过程,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学校大政方针的决策以及课程与教学过程等。学生一旦发现上述管理或者课程与教学过程中出现明显的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5.申诉权。申诉权是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处理,或者因上述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向有关机构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自我保护方式和权利。申诉分为诉讼上的司法申诉和非诉讼上的行政诉讼,前者向司法部门提出,后者向主管行政部门提出。这是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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