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改革试点的探索,也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
试点方案提出了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完善选任程序的要求,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都具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但又规定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除非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选任程序上要求增加选任的广泛性和随机性,建立和完善随机抽选机制。例如,在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有的法院认为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费时、费力,有的法官则对推行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存在疑虑,试点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试点法院在选任、参审、保障等方面仍有不小差距。候选人信息缺失、滞后情况严重,候选人信息来源不畅。试点法院需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采集人口信息、征求候选人意见、审核候选人资格条件,选任工作成本过高。群众参审热情有待提升,候选人不愿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比例较高。部分地区由于地域面积较大、交通不便等因素,通过随机抽选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困难。
以入选试点法院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为例,随机抽选的数据源从哪里来,有两种选择:公安系统的常住人口名单,或者选民名单。由于鼓楼区是由两区合并而成(2013年下关区与老鼓楼区合并成为新的鼓楼区),选民名单不完备,于是鼓楼区人民法院选择了公安系统的常住人口名单。原有的110名人民陪审员任期还没有结束,鼓楼区人民法院决定用随机摇号的方法再增选100名人民陪审员。既然是随机,被抽中的人只要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就不能再以其他理由拒绝。鼓楼区2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的常住人口有40多万人,从中第一轮随机摇出500人,经过资格审查和征求意见,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只有136人。鼓楼区人民法院再进行第二轮随机摇号,从这136人中产生了100名人民陪审员。其实,随机抽选和征求意见,二者本身存在矛盾。[3]
改革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另一个比较复杂的难题是如何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要求案件主审法官准确厘清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指引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合议。但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往往相互交织,难以完全区分开来。虽然试点法院积极探索采用事实清单、问题列表等方式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但在我国三大诉讼法未明确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的情况下,如何区分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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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法]贝尔纳·布洛克: 《法国刑事诉讼法》,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87页。
[2][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0页。
[3]参见谭畅:“人民陪审的南京试验”,载《南方周末》2017年10月12日,第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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