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选任条件研究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选任条件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升”指的是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的年龄条件有所提高。年龄要求的提高,体现出改革者对人民陪审员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的注重。相比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所要求的“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学历要求有所降低。这应该成为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一般原则。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选任条件研究

此次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一“升”一“降”两个方面。一“升”指的是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的年龄条件有所提高。 《实施办法》第1条第1款规定,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八周岁;(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五)身体健康”。比较引人注意的是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的年龄,相比于2004年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的23岁,明显提高了。年龄要求的提高,体现出改革者对人民陪审员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的注重。同时,在消极条件上,《实施办法》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的“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两种情形的基础上,在第4条第3项、第4项又增加“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和“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两种情形。

一“降”指的是对于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的要求有所降低。《实施办法》第1条第2款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相比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所要求的“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学历要求有所降低。但是,即便如此,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设置学历门槛,在实行陪审制度的各国仍属特例,也影响着陪审制度所体现的民主性和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www.daowen.com)

在选任条件的设置上,《试点方案》提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员,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这应该成为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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