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进行了更为具体的部署,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2015年4月1日,《试点方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4月2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说明时表示,拟选择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每个省(区、市)选择5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二年。为了保证改革于法有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全国10个省(区、市)50家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向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印发了《试点方案》。2015年5月起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试点期限原则上二年,最低不少于一年。试点期满后,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于2015年5月20日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试点一年之后,在2016年6月30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该中期报告介绍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初步成效,同时也总结了试点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例如全面实行随机抽选难度较大、缺乏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的有效机制等。试点过程中遇到的这些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仍未形成一致意见,有些问题还没有充分显现,也还需要一段时间进一步研究总结。2017年4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延期一年至2018年5月。
经过三年改革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暂告一个段落。
截至2020年10月,《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两年有余,全国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落实党中央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决策部署,狠抓法律的贯彻落实,出台配套规范,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培训,提升保障水平,人民陪审员工作平稳推进,进展顺利。从制度建设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联合司法部出台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全面改进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水平,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系。从人民陪审员队伍整体情况来看,截至2020年10月,全国共新选任人民陪审员22万余人,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33.6万余人,与2018年4月《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前相比上升了58.1%。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普通群众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男女比例更加均衡,年龄结构更加合理,职业分布更加广泛,人民陪审员广泛性和代表性的目标初步实现。从参审理念来看,各级人民法院实现了从原来的注重陪审案件“数量”“陪审率”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驻庭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从参审案件情况来看,《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两年来,全国各地法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各类案件659.4万余件,包括一批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国各地法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民事案件514.2万余件,刑事案件102.4万余件,行政案件42.8万余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1.2万余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履职保障情况来看,在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过程中,各地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构建管理保障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建立完善岗前培训与任职培训相结合的常态化培训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制度,初步实现了人民陪审员管理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经常化,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理解、支持和拥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良好氛围初步形成。[7]
【注释】
[1]李春雷:《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1895—1928)》,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5页。
[2]孟子见齐宣王曰:“所谓故国者,非谓有乔木之谓也,有世臣之谓也。王无亲臣矣,昔者所进,今日不知其亡也。”王曰:“吾何以识其不才而舍之?”曰:“国君进贤,如不得已,将使卑逾尊,疏逾戚,可不慎与?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孟子·梁惠王下》(www.daowen.com)
[3]《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9册。
[4]徐朝阳:《中国诉讼法溯源》,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103—104页。但陈光中先生对上述观点有不同看法。陈先生指出,《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三刺之言,当是罪定断讫,乃向外朝始行三刺”。(《周礼·秋官·小司寇》贾公彦疏)《周礼·秋官·司刺》载:“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即由司刺辅佐大司寇掌理三刺(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三宥(不识、过失、遗忘),三赦(幼弱、老旄、愚蠢)之事,以辅佐司寇听讼断狱。据此,三刺是在审判官审理结束之后,由司刺向群臣、群吏、万民讯问意见,以求得公正的裁判。这表明,群臣、群吏、万民参与的是案件的讨论,而非直接参与审判。参见陈光中:《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78页。
[5]参见李春雷:《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1895—1928)》,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179页。
[6]周强2013年10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通报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两周年工作情况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2020年10月19日刊发于“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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