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教育法学:监督主体,对象与类型

教育法学:监督主体,对象与类型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教育法的监督的主体监督主体包括国家、人民群众、执政党。教育法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等在教育法运行中负有责任和义务的组织和个人,还包括取得行政许可证的行为责任人。社会监督是教育法监督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人民民主制度的最好体现。教育法的监督对于教育法的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教育法学:监督主体,对象与类型

(一)教育法的监督的主体

监督主体包括国家、人民群众、执政党。国家监督指的是国家检察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职能机关与专门监督机关等,这些主体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例如审计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权威性,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人民群众的监督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学生家长、学生、教师等的监督,这种属于软性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合理的方式,行使法制监督的权利;执政党的监督指的是党纪检的监督,这种监督也具有权威性,具有强制力,是执政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监督的权利。

(二)教育法的监督的对象

教育法的监督主要指对教育法的运行情况,对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教育法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等在教育法运行中负有责任和义务的组织和个人,还包括取得行政许可证的行为责任人。任何从事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的责任人,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体系下开展教育活动。

(三)教育法的监督的类型

教育法的监督类型多种多样,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国家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可以分为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26]

1.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又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立法的监督与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分为各级政府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检查与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分为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

(1)执政党的监督

执政党通过各级党委(特别是党纪委)、党员干部对本机关执行教育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党员自身的行动保证教育法规的执行来实施监督。执政党的监督主要表现在通过制定正确的教育方针政策,指导党组织成员自己遵守法律以及实施监督义务;通过党组织的纪律委员会监督教育法的实施;通过对党组织干部的考察或违纪处理,实现监督的责任。

(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法制监督体系的最高层次,具有最高的权威,其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形式有:第一,听取、审议人民政府有关教育领域的工作报告;第二,审查和批准教育发展计划、预算、决算,审议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的议案;第三,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质询和询问;第四,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视察和检查教育工作,对教育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第五,依法任免由其管辖的教育部门的公务员,国家权力机关设立专门的机构对教育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监督;第六,组织对特定教育问题的调查,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第七,行使法制审查权;第八,撤销下级或行政机关的不适当决定或命令;第九,实施教育执法检查。[27]

(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督指的是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自上而下指的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于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自下而上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对于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总体而言,行政监督指的是教育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执行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监督。另外,监督还包括专业性质的特种监督,如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

(4)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的监督;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制度;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等。

2.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分为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与公民的监督六大类。

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人民群众的监督包括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的监督;也包括通过互联网、报刊、杂志、广播等各类媒体渠道公布问题,进而进行批评和检举;同时,还包括人民群众的批评、检举、申诉和控告。人民群众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直接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询问、要求、批评、建议等,或通过各民主党派、各群众性组织来行使,或通过人民来信来访制度,或通过互联网、报刊、电台、电视台反映意见等。社会监督是教育法监督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人民民主制度的最好体现。我国公民依法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保障了社会监督的效力。

【小结】

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教育立法需符合《宪法》《立法法》《教育法》等上位法的规定,遵循国家法制统一性、民主性、实事求是、稳定连贯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通过、法律议案的公布是教育立法的四个基本程序。法律制定是一种文本式的社会治理模式,要想达到社会改造的功能,还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实施。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教育法的执行、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的监督对于教育法的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教育法的监督是一种维护法制尊严的行为,不仅能够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保障教育法的合理健康运行,同时也能及时纠正实施中的失误,进一步贯彻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思考题】

1.教育立法的含义、基本原则是什么?

2.教育法实施的含义和表现方式是什么?

3.教育法的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区别是什么?

4.教育法的监督的含义、作用与类型是什么?

5.运用本章知识,请针对学前教育领域的当前现状,撰写一份学前教育立法议案。

【注释】
(www.daowen.com)

[1]徐向华,卞琳.立法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34-35.

[2]朱力宇,叶传星.立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60-62.

[3]朱力宇,叶传星.立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62-65.

[4]杨颖秀.教育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71-72.

[5]徐向华,卞琳.立法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158-159.

[6]徐向华,卞琳.立法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124.

[7]徐向华,卞琳.立法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174.

[8]徐向华,卞琳.立法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186.

[9]杨颖秀.教育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72-74.

[10]中国立法程序示意图[EB/OL].http://news.sina.com.cn/pc/2012-03-08/326/2561.html,2012-03-08/2019-11-8.

[11]荣艳红.美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案的立法程序[J].职教论坛,2010,(28):84-88.

[12]蔡定剑,杜钢建.国外议会及其立法程序[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63-264.

[13]蔡定剑,杜钢建.国外议会及其立法程序[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63-264.

[14]Report of the Panel of Consultants on Vocational Education:Education for a Changing World of Work[J].Education Digest,1963,29(1):63.

[15]叶芸.教育法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216.

[16]叶芸.教育法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221-224.

[17]叶芸.教育法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224.

[18]叶芸.教育法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225-226.

[19]杨颖秀.教育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78.

[20]杨颖秀.教育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78.

[21]杨颖秀.教育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78.

[22]杨颖秀.教育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78.

[23]受赠人死亡?募捐余款归谁所有?[EB/OL].http://www.66law.cn/domainblog/122514.aspx,2005-10-18/2019-12-18.

[24]杨颖秀.教育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81.

[25]杨颖秀.教育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81.

[26]杨颖秀.教育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81.

[27]杨颖秀.教育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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