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教育法律关系:行政法律与契约法律对教育的影响

教育法律关系:行政法律与契约法律对教育的影响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教育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来看,大部分的关系可以归为行政法律关系,但又不止于行政法律关系。严格而论,教育法中的契约关系包括公法合同和私法合同,但因我国法律还未正式承认公法合同,因此,像科研合同等尚无法完全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关系:行政法律与契约法律对教育的影响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类型丰富、形式繁多,教育法学面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教育的主体涉及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等,教育的基本法律关系至少需要处理国家、学校、教师(教育者)、学生(受教育者)以及家长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教育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来看,大部分的关系可以归为行政法律关系,但又不止于行政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从基本的类型上看,教育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特殊优位关系、拟制契约关系和契约关系。[5]

1.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对学校进行管理、对教师进行奖励和处罚,公立学校依公法授权对师生进行管理和奖惩,都体现了高权属性,其依托的法理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如国家与学校的关系、学校与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政府与教师和学生的关系。

2.特殊优位关系

学业评价与学术评价等体现的是知识和专业上的“优先地位”,评价者享有专业上的判断优势和发言权,一般情况下专业评价本身不受司法审查,部分学业评价具有高度属人性,也就是人性化色彩很浓,甚至属于“不可替代的决定”。这种优位关系与由高位权力约束低位权力等原因导致的规范性优位关系有区别,它是一种作用范围有限、作用形式特定化的特殊优位关系,体现着思想和知识的尊严,体现着学术自由的内在价值,也是教育法中特殊的法律关系类型和理论构造。对于此种专业判断,法院一般不进行审查;即使进行审查,也仅仅在其明显属于行使行政权力之时介入,而且认为在此种情况下,重要的不是评价结果,而是对价值形塑因素的宣告和详细的说明。这种情况比较常见的有学校的学业评价、高等学校的学术评价,专家团队或导师团队对学业评价有决定权。例如,在学术论文的答辩中,答辩委员会的集体意见具有裁决权。又如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专家的意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www.daowen.com)

3.契约关系

学校聘任教师、采购物资、签订科研协议等,体现的是契约关系。契约关系中包含一般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不同种类的契约,法律关系丰富而复杂。严格而论,教育法中的契约关系包括公法合同和私法合同,但因我国法律还未正式承认公法合同,因此,像科研合同等尚无法完全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4.拟制契约关系

拟制契约关系是指学校与师生之间的某些关系(如提供教学服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契约关系,而是一种类似于契约关系的法律关系,但有些地方可以按照契约关系去理解。学校与学生之间还存在着一些非严格意义上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可以有效地解释学校的保护义务及附随义务,也可以解释学校要求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正当性基础。这是一种拟制契约关系。

5.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中仍有一些民事法律关系,如父母与其子女、家长与学校的关系,学生与社会的关系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