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的法与刑法实际上是一回事

中国的法与刑法实际上是一回事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一定意义上讲,在中国,法与刑法实际上是一回事。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现代重刑法轻民法的倾向。“礼”被认为是一套规范社会生活、处理民间事务以及争端的价值体系,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祭祀、仪式、礼节、风俗、道德规则和政治规范,甚至法律上的规范。正是因为我国有悠久的礼治传统,法治只是在社会矛盾激化、治安状况恶化,或者社会矛盾威胁到政府统治时,政府才会采用严酷的刑罚来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的法与刑法实际上是一回事

在中国,古代汉语中的“法”和“律”二字早期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也各不相同。经过长期的发展,慢慢变为同一个意思,合称为“法律”。中文的“法”字古体写作“灋”。

根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fǎ),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ì),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1]。由此可知,古代中国的“法”与“刑”是通用的,从“法”字的造型上看,法是要追求“平之若水”的。正如《说文解字》在解释法字时所说,“平之若水,从水”,才有了法字。《说文解字》对“律”的解释是:“律,均布也”。“律者所以笵(fàn)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均布,是古代用竹管或金属管制成的定音仪器。将法律一词中的“律”字比作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人们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另外,参照中国历史上最早解释词义的《尔雅·释诂(ɡǔ)》篇的记载:“法,常也;律,常也。”意思是,法是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它规定“必须怎样”、“不得怎样”;法与常相辅相成。

若以现代法学观点分类,在中国几千年之久的数百种古代成文法典中,没有一部相对独立的民商法典。从一定意义上讲,在中国,法与刑法实际上是一回事。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现代重刑法轻民法的倾向。

中国农业社会是“礼”与“法”结合,是“礼治”为主、“法治”为辅的社会。“礼”被认为是一套规范社会生活、处理民间事务以及争端的价值体系,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祭祀、仪式、礼节、风俗、道德规则和政治规范,甚至法律上的规范。也就是说,礼治的“礼”不仅指终极的伦理道德规范,还包括儒家总结的礼仪制度,可以理解为社会交往中的规范或习俗。正是因为我国有悠久的礼治传统,法治只是在社会矛盾激化、治安状况恶化,或者社会矛盾威胁到政府统治时,政府才会采用严酷的刑罚来维护社会稳定。

从汉代开始,儒家文化成了官方唯一提倡的学说。礼治就成了我国农业社会最主要的治理手段。由于民法地位的缺失,法几乎等同于刑法。在中国社会的意识深处,将法律作为惩恶扬善的工具,这种价值观还有十分普遍且深厚的社会基础。

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起源于“礼”与“刑”之间的关系,即“刑起于兵,法源于礼”。我国古代最早的法律是《周礼·秋宫·司刑》。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yǔ)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bìn)刑三百,宫刑五百,劓(yì)刑各千。”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后来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出现,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此外,还有大量的命、令、敕、谕、科、比、格、式、例、浩、典等,不一而足;这些法律制度涉及政府行政以及民事关系,但主要与刑法有关,如有违反法律的行为,要用刑罚予以制裁。

法的概念有很多种,不同的学派对“法”的理解也不一样。我国传统法学理论将法定义为“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立法则是将统治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以规范社会生产生活的活动。对法的本质的理解,比较典型的表述是“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或“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有人认为法的本质是部分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3]。那么,到底法是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还是统治阶级或部分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这要看到底是谁制定了“法”,或者说,哪些成员在法律制定中占据了主导话语权。在政府权力比较强大的国家,多数法律主要体现的是当权者的利益,法较多地体现了当权政府的意志;在政府权力受到制衡的民主国家,主要是由议会或其他立法机关国家主权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多数法律是不同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结果,体现了占主导地位的利益相关者的意志。“立法并不是一个法律起草机构的静态文本输出,而是一个动态的社会和政治过程。"[4]立法的本质亦是一种处理利益调整的政策制定活动。在这个意义上,立法是一种调整利益分配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立法是一种利益博弈。归根到底,“意志”是由法律制定中的话语权决定的,哪个利益集团在法律制定中占据主导地位,法就体现哪个利益集团的意志。(www.daowen.com)

广义的法或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条例、规章、国际公约等等,其制定主体比较多,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包括国务院以及各部委,还有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及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教师资格条例》(1995)、《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教育督导条例》(2012)等等,这些属于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如《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2010)、《太原市保护中小学教育环境办法》(1995年颁布,2010年修正)、《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2004)、《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2);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有很多,如《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小学管理规程》(1993)、《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2010年修订)、《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2014)等等;教育规范性文件如《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2004)、《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2009)、《普通高中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2013)等等。

狭义的法律是指具有立法权力的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各种法律,如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2013年和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2012年修订)等。其他类型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婚姻法》《公司法》《破产法》等。

英语中的“law”与汉语中的“法律”一词的含义基本相当,既可以作为广义理解,也可以作为狭义理解,具体含义则要看该名词是单数还是复数,并要联系上下文进行判断。另外,“law”还可以指规律或者法则等。

《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还规定,对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确立了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也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这是国务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重要形式。行政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的规定和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对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的具体化,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