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销售商品收入及核算处理方法

销售商品收入及核算处理方法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售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应当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通常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应注意区分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及其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总的来讲,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不应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即应按总价确认,但应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

销售商品收入及核算处理方法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等实现的收入。收入的确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流转税纳税时间的确定,还会影响成本、费用的正确结转,以至于影响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的正确性。同时还应区分会计核算上的收入确认与税法上作为纳税依据的收入确认,不能混为一谈。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买方,需要关注该项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

(1)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件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转移,例如大多数零售商品。(2)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但可能在有些情况下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3)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但实物尚未交付。这种情况下,应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而不管实物是否交付例如,购买方已支付货款但尚未提货,即交款提货。通常属于这种情况。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如某房地产企业A将尚待开发的土地销售给B企业,合同同时规定由A企业开发这片土地,开发后的土地售出后,利润由A、B两企业按一定比例分配。这意味着A企业仍保留了与该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不能确认收入。如企业对售出的商品保留了与所有权无关的管理权,则不受本条件的限制。例如,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房产售出后,保留了对该房产的物业管理权,由于此项管理权与房产所有权无关,房产销售成立。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应视为一个单独的劳务合同,有关收入确认为劳务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收入能否可靠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收入不能可靠计量,则无法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据企业以前和购货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或政府的有关政策等进行判断。实务中,如果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企业已将发票账单交付购货方,购货方也承诺付款,即说明商品销售的价款很可能收回。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根据收入与成本必须配比的会计基本原则,如果为赚取收入而发生的成本不能可靠计量,也不能确认收入,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例如订货销售。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上述5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生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设置“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情况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期末,“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反映。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

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一般销售商品业务、已经发出商品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业务、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采用预售款方式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情况。

1.一般销售商品业务。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符合收入准则所规定的五项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售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应当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2.已经发出商品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业务。

3.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通常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应注意区分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及其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总的来讲,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不应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即应按总价确认,但应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区别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www.daowen.com)

(2)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减让。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销售折让,其处理相当于商业折扣,即在销售商品时直接给予客户价格上的减让,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按实际销售价格(原销售价格减去商业折扣)确认。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4)商品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发生销售退回后,应按照有关的原始凭证,办理商品入库手续。凡是本月发生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无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均应冲减本月的销售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如已经结转销售成本,同时应冲减同一月份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未确认收入的发出商品的退回按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

(5)其他商品销售。

①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在这种销售方式下,购买方在授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收入。

②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在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方式下,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部分,按正常销售商品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对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将发出商品的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将已确认应收的增值税税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

③代销商品。代销商品分别按以下情况确认收入:a.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由于这种销售因商品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随商品发出而转移,本质上已经将商品销售,如果满足其他确认条件,委托方应在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确认收入。b.收取手续费。在采用支付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受托方可通过“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等科目,对受托代销商品进行核算。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④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在我国,售后回购一般具有融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⑤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当分情况处理:

a.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单独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b.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

⑥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按照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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