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乡镇农村,一些农户在田头、地角栽种了大量速生材,目前,已进入砍伐期。一些图省事的农户直接出售原木,另一些农户则不满足廉价出售原木,自己对原木进行深加工,如将原木加工成薄板、包装箱等再出售。可结果是,进行深加工的农户最后取得的效益比出售原木的农户差,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农户出售原木属免税农业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后,可以抵扣13%的税款。如农户出售100元原木,可得100元的收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100元的原木可抵扣13元税金,原材料成本只有87元。而农户深加工的产品,100元原木耗用电力等10元,增值10元,加工后价值为120元,然后出售给工厂,工厂不能计提进项税。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这种情况,只能压价收购,这样一来,扣除原木加工的费用以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计提进项税的补偿,农户的最终收入只有97元。另一方面,深加工后的农产品已不属免税产品,农户还要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这样,深加工的农户最后收入只有87元。在这种情况下,农户深加工农业产品是失败的,这既有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因,也有增值率太低的因素。
问:有什么办法能避免这种情况呢?
【方案一】是由农户入股兴办加工企业,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实际情况是,农户兴办加工厂的条件不成熟。因此,方案一目前还不能在实际中广泛应用。)(www.daowen.com)
【方案二】就是由村里出面,联系镇里工厂,农户出售原木,工厂收购原木后雇用农户加工。通过改变加工方式,农民出售100元的原木可得收入100元,工厂雇用农户加工,只需付出加工费10元。
通过方案二,农民可得收入110元,比农户自行深加工增收了23元;企业也可抵扣13元税款,使成本得以降低。通过改变加工方式,农户和企业都收到了利益。
初级农产品生产单位与深加工企业(非农业产品)存在着关联关系,初级农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正常售价销售产品,而不能一味地为增加工厂的进项税擅自提高售价。而且要根据农业产品和非农产品之间的区别,合理安排收购和加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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