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厂自2012年成立以来,生意一直很红火。其间他们搞了一次税收筹划,利用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原理搞了个自己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成立后,他们就把生产的化妆品以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以减少工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原来一套组合化妆品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25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100元,按税法规定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7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他们以150元的价格先销售给下属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250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这样他们只需缴纳45元的消费税。一年下来,用这种方式少缴消费税40多万元。
问:这样的筹划行得通吗?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应该如何操作?
《税收征管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管法》第36条中提到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而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商品价格,也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具体的操作过程是,某公司如果成立一个完全与化妆品厂脱钩的独立企业,进行独立核算,在这种前提下,可以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销售给独立企业,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当然,化妆品厂提供给独立企业的化妆品,不能低于成本价,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市场价。(www.daowen.com)
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该化妆品厂成功转移了一部分利润,从而减少了消费税支出,实现了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而转移利润的多少取决于它最终的定价。
纳税人在运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掌握好价格波动的“度”,如果出现“价格明显偏低”的现象,税务机关完全有理由进行重新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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