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最新综合服务企业筹划案例

最新综合服务企业筹划案例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述业务,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第4项餐饮收入40000元,应按照服务业——饮食业5%计算营业税;外卖点销售的烟酒饮料收入20000元属兼营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第5项收入其内部结算价款,应作为应税收入,与洗衣费一并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第6项收入,属于兼营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最新综合服务企业筹划案例

哗哗集团公司下设的一家酒店是集住宿、饮食、购物和娱乐为一体的服务企业,2012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客房部收取客房收入80000元;

(2)为某公司提供一间办公用房(每月作价6000元),条件是该公司为酒店提供价值相当的灯具和内装饰画,合同期半年;

(3)集团公司召开会议,租用宾馆会议室、客房5天,租金作价10000元,酒店将其冲减应上交集团公司的管理费;

(4)餐饮部收取餐饮服务收入60000万元,其中附设的外卖点销售烟酒、饮料收入20000元;

(5)洗衣房为旅客洗衣收费2000元,与客房部内部结算洗床被款10000元;

(6)一楼商品部出售百货收入90000元;

(7)二楼供外商合资企业经营游乐项目,合同规定客房按月固定收取收益50000元;

(8)代客预订飞机票、火车票手续费收入4000元;

(9)收取桑拿浴门票收入30000元;

(10)收取舞场门票收入20000元。

根据上述业务,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方案一】如果按规定实行分账核算各项营业税,则:

第1项收入应按服务业——旅店业5%计算营业税。

第2项收入应视同出租房屋,按服务业——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3项收入不能冲减管理费。其冲减的管理费应作为企业收入,按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4项餐饮收入40000元,应按照服务业——饮食业5%计算营业税;外卖点销售的烟酒饮料收入20000元属兼营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www.daowen.com)

第5项收入其内部结算价款,应作为应税收入,与洗衣费一并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

第6项收入,属于兼营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第7项收取的固定收益,实质上是房屋租赁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8项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5%计算营业税。

第9项桑拿浴门票收入,应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

第10项舞场门票收入,应按娱乐业20%计算营业税。

该酒店本月应纳营业税为:

80000×5%+6000×6×5%+10000×5%+(60000-20000)×5%+(2000+10000)×5%+50000×5%+4000×5%+30000×5%+20000×20%=17100(元)

应纳增值税为:

(20000+90000)×4%=4400(元)

本月营业税与增值税共计:

17100+4400=21500(元)

【方案二】如果该企业不分别设账核算,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计税,则应纳营业税为:

(80000+6000×6+10000+60000+2000+10000+90000+50000+4000+30000+20000)×20%=78400(元)

可见,分别设账,分别核算能使哗哗集团公司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按照分别设账、分别核算的方法处理,可以少纳税56900元(78400-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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