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理避税案例:分摊费用筹划与分公司设立

合理避税案例:分摊费用筹划与分公司设立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存在最高扣除限额,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发行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额”就增加了。设立发行公司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合理避税案例:分摊费用筹划与分公司设立

某杂志社2012年度实现杂志销售收入8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5万元,“销售费用”中列支广告费120万元,业务宣传费5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50万元。按以上扣除比例规定,其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支额为5万元(120+5-800×15%)。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

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

50+2+5=57(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

57×25%=14.25(万元)

问:该杂志社是否可以通过筹划以减少这笔所得税支出?(www.daowen.com)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存在最高扣除限额,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发行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额”就增加了。

杂志社可以将期刊以750万元价格销售给新设的发行公司,发行公司再以8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杂志社与发行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2万元、3万元;广告费分别为50万元、70万元;业务宣传费分别为2万元、3万元。

假定杂志社的税前利润为20万元,发行公司的税前利润为30万元,则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仅业务招待费分别超支了0.8万元和1.2万元,整个利益集团应纳所得税额为13万元[(20+30+0.8+1.2)×25%],节省所得税1.25万元(14.25-13)。

设立发行公司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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