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期刊杂志社,预计明年取得杂志发行含税收入300万元,广告收入80万元。购进材料150万元,支付委托印刷加工费150万元(均为含税支付),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有两种方案选择:
方案一,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即8%。
方案二,不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
试比较哪种方式对纳税人更有利?(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国税发〔2000〕18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如果不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包括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与营业税项目营业额)
根据上述的政策解读,能不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直接影响了方案一和方案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www.daowen.com)
【方案一】本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50+150)÷1.17×17%×8%=3.49(万元)
【方案二】本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50+150)÷1.17×17%×80÷(300÷1.13+80)=10.09(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了应纳税额的多少,由于方案一中的本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明显小于方案二,所以此时以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对纳税人有利。
如果此比例提高或非应税劳务占整个销售额的比例下降,纳税人也可采用不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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