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于2008年成立,属于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按规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股权,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假设B公司从2009年开始获利,2009~2012年度每年的会计利润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400万元,并且每年将当年实现税后净利润额的50%用于分配,A公司无亏损。由于B公司前两年处于免税期,A公司在此期间分回的税后利润为320万元(400×50%×80%×2),按规定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而在后两年,由于B公司企业所得税使用减半征收情形,A公司可分回利润额280万元(400×87.5%×50%×80%×2),需补缴所得税40万元〔400×50%×80%×2×25%÷2〕。即,在这四年里,A公司从B公司一共获得了投资收益600万元,扣除补缴所得税后的实际收益为560万元。
问:A、B公司应如何筹划以减少所得税支出?(www.daowen.com)
如果B公司改变股利分配比例,前两年和后两年分别将税后净利额的67.5%和30%用于分配,则A公司补缴所得税的情况会发生变化。A公司头两年累计可分回利润432万元(400×67.5%×80%×2),按规定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后两年累计可分回利润168万元(400×87.5%×30%×80%×2),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4万元〔400×30%×80%×2×25%÷2〕。那么,在这四年里,A公司合计取得投资收益额仍为600万元,扣除补缴所得税后的净收入为576万元。与前一分配方案相比,A公司多获得了16万元(576-560)的税后净收益。
B公司在改变了股利分配比例后,累计支付的股利额并没有任何增加,但却为A公司多带来了16万元的税后净收益。这是因为B公司提高了免税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使得A公司将部分要补缴所得税的投资收益额转移到无须补税的年度,在此例中的数额是432-320=112(万元),从而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支出16万元[112÷(1-87.5%)×(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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