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外销,2012年4月、5月均无免税购进原材料,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4月份报关出口产品一批,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34万元。
(2)5月份报关出口产品的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当月内销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34万元。
4月、5月应退税额计算如下:
上述计算表明,该企业4月、5月均存在应退税额。但由于退税指标问题,实际退税额可能很长时间之后才能真正退给企业,甚至因退税不能到位而长期挂账,这样就造成了企业生产资金占压。
问:该企业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务院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改革,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由原来的“按月预申报、按季汇总申报”,变为执行“按月汇总申报”的办法。按月退税理论上加快了退税的频率与进度,但由于退税滞后严重,造成企业生产资金占压,实际上却丧失了这一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生产企业适时利用资金时间价值,做好免、抵、退税的纳税筹划工作就变得十分重要了。
免抵税额达到最大,充分抵顶了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可以避免前期应退税额不能到位所造成的对生产资金的占压。因此,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案可选:
【方案一】其他情况不变,调整出口销售额。
若4月出口销售额为425万元,5月为75万元,则:
4月企业既不缴税也不退税。
4月免抵税额为55.25万元。
因期末留抵税额14万元大于免抵退税额9.75万元,所以5月应退税额为9.75万元。(www.daowen.com)
5月免抵税额为0,退税后仍有4.25万元(14-9.75)作为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
【方案二】其他情况不变,调整进项税额。
若4月进项税额为25万元,5月为43万元,则:
4月企业既不缴税也不退税。
4月免抵税额为26万元。
5月应退税额为14万元。
【方案三】其他情况不变,调整内销数额。
若4月内销销售收入为152.94万元,5月份为47.06万元,则:
4月企业既不缴税也不退税。
4月免抵税额为26万元。
筹划前后企业4月的有关情况,从退税指标来看,与筹划前相比,三个方案的退税虚指标均少了9万元(9-0);从免抵税额来看,方案一多抵顶38.25万元(55.25-17);方案二、方案三均多抵顶9万元(26-17)。而就4月、5月的整体情况来看,筹划方案并没有改变退税总额(均为14万元)。但是它使企业保持既不缴税也不退税的均衡状态,而免抵税额达到最大,充分抵顶了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避免了前期应退税额数额很大而又不能到位所造成的对生产资金的占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