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按A公司的要求购入一条生产线,价格为819万元(含增值税119万元),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2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15万元。T公司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200万元,租赁期为8年,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为150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款为10万元(残值)。
方案二,与A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020万元,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27.5万元,租赁期满,T公司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
问:T公司选择哪种方案更有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也规定:除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未经批准的企业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可以根据是否转让所有权来规划出不同的方案,从而选择综合收益最大的方案。
根据方案一,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如果T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由于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购销合同征收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若T公司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企业),则:
对方案二,按规定应纳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所以,T公司获利是:(www.daowen.com)
1020+200-819-20-15-51-5.1=309.9(万元)
通过比较可知,选择方案二(经营租赁)税负轻,获利高。
但是,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无形损耗会大幅增加,使得收回设备的变现价值会远远低于理论上的“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通过计算在企业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当T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令:
1020+X-819-15-20-51-5.1=293.15
解得X=183.25(万元)
因此,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83.25万元时,T公司应选择方案二,反之应选择方案一。
用同样的方法,可求得T公司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的“X”值为206.98万元,即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206.98万元时,选择方案二更好,否则应选择方案一。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事先准备好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按照对方的实际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计算税负的高低和综合收益情况来比较其优劣。此外,由于经营租金是分期支付的,企业各期所得较为平均,而融资租赁收入是一次获得的,企业前期承担的所得税负也较高。所以,采用出租方式(不转让设备所有权)还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与之有关的各个因素,最终作出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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