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每年都要召集其客户定期开销售座谈会,一年的会议费开支1000万元,其中向客户收取会议费800万元,企业支付200万元。该企业目前做如下财务处理:在列支会议费费用时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借:管理费用——会议费1000万元;收到客户缴纳的会议费时冲减管理费用科目,贷:管理费用——会议费800万元。该企业账面上一年发生的会议费在管理费用中反映为200万元。
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把向客户收取的会议费800万元作为价外费用处理,补提增值税116.24万元,补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2万元。理由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问:该企业应如何应对?
《增值税暂行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会议费是否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处理,会议费是随着新业务、新事项的出现而出现的。现实中,对法规未明确列举又模棱两可的事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认定的主动权一般在税务机关。比如上述企业收取的800万元会议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从情理上讲,不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因为它与企业的销售额没有直接联系,确确实实是会议费。但根据上述法规“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的规定,把会议费界定为价外费用也不违法。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购销企业为了少纳增值税而故意压低销售价格,而把销售方的损失通过购买方各种名目的返还来弥补的现象。(www.daowen.com)
如果召集客户开销售座谈会时,企业不再亲自操办,而是委托一家中介机构代理,由中介机构向参加会议的客户或代理商收取会议费,企业不再收取费用,超支的费用由企业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这样,在该企业的财务账面上就不再出现收取800万元会议费的经济业务,仅仅体现支付给中介机构会议费200万元的事项。
企业不再亲自操办,而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通过以上会议费处理程序的改变,企业可少纳增值税116.24万元,少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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