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避税案例6:赠送不增加税负

避税案例6:赠送不增加税负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账务处理上其销售收入为160.6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7.32元。某税务局来该商场稽查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将上述赠送的奶锅价值36元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5.23元。经过筹划,此项活动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少了5.23元,实现了赠送促销和节税的目的。

避税案例6:赠送不增加税负

某商场举行周年庆典,与厂家联合推出一系列促销活动。在活动中有这么一项,凡购买一台某品牌高压锅便赠送该品牌奶锅一台,两种产品实际对外售价分别为188元和36元(均为含税价)。该商场的具体操作为:对客户出具的发票上面填写高压锅一台,价格为188元,同时以赠料单的形式(主要起签字备查的作用)领出奶锅一台,客户付款当然为188元。在账务处理上其销售收入为160.6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7.32元。对于赠送的奶锅则按实际进货成本予以结转进入当期“经营费用”科目核算。

税务局来该商场稽查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将上述赠送的奶锅价值36元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5.23元。这样,此项销售活动每人次最终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2.55元。对商场而言,搞赠送本身旨在借这样的让利活动来吸引顾客,提高市场占有率,而结果却加重了企业的税负,进一步增大了企业资金的流出,降低了企业的效益。

问:商场应如何来处理呢?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商场可以进行以下的处理以减轻税收负担:(www.daowen.com)

将赠送货物按正常销售来对待,同时把赠送货物的价值以现场折扣的形式返给客户。即在普通发票(因直接对消费者销售只能开普通发票)上填写高压锅—台,价格为188元,同时填写奶锅—台,价格为36元,同时以折扣的形式将36元在票面上体现,直接返还给客户,发票上净额为188元,客户付款理所当然为188元,这便达到了赠送促销的目的。折扣额36元能够冲减商场的销售收入,即此项活动的销售收入为160.6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7.32元,为此便减少了增值税销项税额5.23元。

经过筹划,此项活动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少了5.23元,实现了赠送促销和节税的目的。

当然,商场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节税的目的。比如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将高压锅和奶锅的价格分别降至160元和28元(假设),并将二者联袂销售。这样,也能达到赠送促销和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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