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第一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
问:A卷烟厂应如何进行筹划以获得较多的利益?
税法规定,从2009年起,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定额税率规定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比例税率分为两档: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7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为56%,调拨价在70元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6%。
(按照税法新的规定,卷烟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征税办法,在此对从量额没有考虑。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本例不予涉及)。
【方案一】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
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为:
700×56%-75=317(万元)
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25%)为:
(700-100-75-75-95-317)×(1-25%)
=38×75%
=28.5(万元)
【方案二】如果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则:(www.daowen.com)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比如,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第一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100+160)÷(1-56%)×56%=330.91(万元)
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700-100-160-330.91)×(1-25%)
=109.09×75%
=81.82(万元)
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却取得了不同的结果,后者显然比前者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53.32万元(81.82-28.5)。
即使后种情况A厂向B厂支付的加工费等于前者之和170万元(75+95),后者也比前者税后利润多。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和本企业已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
条款规定的此处所述内容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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