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委托加工已税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计入原材料的成本。税法规定,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当视同销售。如果白酒生产企业能将提供白酒或酒精的生产企业“合二为一”,则由原来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变成“自产应税消费品”。甲企业将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得到抵扣。
A市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某酒厂(以下简称乙企业)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000元,当月全部销售。(酒精的消费税税率为5%)
由于委托加工已税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计入原材料的成本。
若不考虑销售费用,该笔业务盈利为:
盈利=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
=100×30000-(510000+60000+30000)-(700000+70000)
=3000000-600000-770000
=1630000(元)(www.daowen.com)
问:甲企业应如何筹划以减轻消费税负担?
财税〔2001〕84号文件《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税法规定,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当视同销售。
如果白酒生产企业能将提供白酒或酒精的生产企业“合二为一”,则由原来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变成“自产应税消费品”。甲企业将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得到抵扣。
甲企业将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得到抵扣,节省的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3000元将转化为公司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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