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连续生产高档瓶装白酒中需要粮食白酒16万公斤。2012年2月20日,购进的原材料小麦30万公斤,金额为30万元。为了加工粮食白酒,振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设计了以下两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振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2月20日委托红星酒业有限公司加工散装粮食白酒一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已按规定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上注明: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小麦30万公斤,金额为30万元,加工成粮食白酒16万公斤,用于企业连续生产高档瓶装白酒;同时,委托方支付受托方加工费5.8万元,增值税0.986万元,运输费0.64万元,运费发票由运输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并直接交给委托方(假设受托方没有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
第二种方案,振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由本公司自己生产加工成散装白酒。假设振兴公司支付工人工资等其他费用和委托加工一样,也是6.3952万元(5.8+0.64-0.64×7%)。
试比较哪种方式对振兴公司更划算。
由于外购白酒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不得扣除白酒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因而振兴公司委托加工的这批白酒在领用时不得抵扣当期应纳的消费税,应在收回产品时直接记入当期生产成本。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方案一】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则:(www.daowen.com)
【方案二】自己加工,则:
从计算可以看出,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节约生产成本29.0988万元(65.494-36.3952)。节约的生产成本正好等于第一种方案缴纳的消费税29.0988万元。也就是说,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缴消费税29.0988万元。
企业把委托加工的或外购的粮食白酒用于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这批粮食白酒就要缴纳两道消费税,第一道是在委托加工或生产环节;第二道是在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再加工,或购进后用于加工生产,然后再销售。显然,自制的白酒比委托加工和购进的白酒生产成本少得多。由此可见,自制白酒比委托加工和购进白酒更划算。
如果企业把委托加工的粮食白酒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和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基本上是一样的,就无须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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