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处鄂西山区的包谷醇酒厂,是一家老字号的国有企业,该厂生产的包谷牌系列纯粮食白酒,均采用深山之泉水,以当地盛产的玉米为主要原料酿制而成。该企业生产销售粮食类白酒,2012年1~12月共计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1.5亿元,消费税税率为20%,企业税负较重。同时,2012年包谷醇酒厂向鹿茸酒厂提供了1亿元(不含税)纯粮食白酒,货款回笼7000万元,该企业2012年未收回的货款为3000万元。未收回的货款,造成了企业流动资金不足。
问:如何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以及解决企业资金回笼难的问题?
该企业生产纯粮食白酒,2012年1~12月共计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1.5亿元,因而实现的消费税为:
15000×20%=3000(万元)
通过调查发现,共勤村鹿茸酒厂现有资产3000万元,该厂缺的不是资源“鹿茸”,而是缺人才、资金、技术,因而造成了产品的大量积压,最终导致了资金的周转不灵。但就鹿茸酒这一产品而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也符合现代人的养生理念,因此该产品有着诱人的发展前景。据乡村的老中医介绍:自古以来,人们就把鹿称之为鲜兽,其茸、血、鞭、筋都是人类滋补养身之圣品,具有延年益寿之功效。因此可以这样做:包谷醇酒厂应赶在共勤村鹿茸酒厂行将停产前,因势利导地采用“债权”转“产权”的办法将其并购。以共勤村鹿茸酒厂所欠3000多万元的债务,作为包谷醇酒厂的收购资金并购鹿茸酒厂,进行再投入,从而使双方的资源既得到优化配置,又降低企业税负。这是因为当共勤村鹿茸酒厂作为包谷醇酒厂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全资生产分厂时,包谷醇酒厂供给鹿茸酒厂的纯粮食白酒就由原来的购销行为转化为企业内部生产分厂之间的原材料的调拨移送行为。同时,因为两家企业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因为鹿茸酒厂的资产为3000万元,负债也为3000万元,其净资产几乎为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因此,两家企业的并购不会增加税收负担。但两厂合并前所负税款,应按规定缴纳。下面具体分析在并购后包谷醇酒厂的税负。
在并购前,2012年包谷醇酒厂向鹿茸酒厂提供了1亿元(不含税)纯粮食白酒,货款回笼7000万元,则:
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为:
10000×17%=1700(万元)(www.daowen.com)
应计提消费税为:
10000×20%=2000(万元)
包谷醇酒厂通过“债权”转“产权”的这种并购战略,使原来双方企业间的购销环节变为企业内部间的原材料的调拨移送环节。因此,该酒厂生产鹿茸酒所需的纯粮食白酒,就属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中的用以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行为,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不纳税。因此,如果并购后包谷醇酒厂仍然用1亿元(不含税)纯粮食白酒生产鹿茸酒,在移送时就免纳了2000万元的消费税,也不用计提1700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金。当然,不是说不用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而是使消费税、增值税的纳税环节转移到生产销售鹿茸酒的环节。由于纳税环节的后移,也促使消费税、增值税纳税时间的后移,这就从时间上减少了企业现金的流出量,从某种意义上也节约了一定的财务费用,进而也促使企业的现金流量趋向良性循环。
通过“债权”转“产权”的并购战略,包谷醇酒厂的产品结构得到了调整,由原来以纯粮食白酒的生产为主,逐渐转变为生产鹿茸滋补酒为主,从而使企业的消费税税率由高向低的转移成为可能。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0%,而其他酒的税率为10%。《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其他酒中包含复制酒,并对复制酒作了如下解释:“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据此,可以认定鹿茸酒属于复制酒之列,应按10%的税率计征消费税。
如果在2013年包谷醇酒厂生产和销售鹿茸酒的销售额为1亿元(不含税),则应计提消费税为1000万元(10000×10%)。而在并购前包谷醇酒厂销售1亿元的不含税的纯粮食白酒,计提的消费税为2000万元(10000×20%),两相比较可节约消费税1000万元。
由于我国对白酒实行复合征税,既要从价定率征收,又要从量定额征收。此处,如果考虑白酒的从量税,则本案例“债权”变“产权”的节税金额将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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