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最新合理避税案例操作要点,兼营不同税率酒类筹划

最新合理避税案例操作要点,兼营不同税率酒类筹划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最新合理避税案例操作要点,兼营不同税率酒类筹划

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装。2012年8月,该厂对外销售12000瓶粮食白酒,单价28元/瓶,均为1斤装;销售8000瓶药酒,单价58元/瓶,均为一斤装;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药酒3瓶,均为半斤装。

问:该酒厂应如何做好纳税筹划?

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做到账目清楚,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在消费品销售过程中的组合问题,看有无必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方案一】如果三类酒单独核算,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粮食白酒:(0.5+28×20%)×12000=73200(元)

药酒:(0.5+58×10%)×8000=50400(元)

套装酒:(0.5+120×20%)×700=17150(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额为:

73200+50400+17150=140750(元)

【方案二】如果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www.daowen.com)

(12000+8000+700)×0.5+(28×12000+58×8000+120×700)×20%=187150(元)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将三种酒单独核算,可节税

187150-140750=46400(元)

【方案三】如果该企业不将两类酒组成套装酒销售,还可节税。

(700×0.5+120×700×20%)-(700×0.5+14×3×700×20%+29×3×700×10%)

=17150-12320

=4830(元)

从三种情况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将三种酒单独核算,节税最多。因此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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