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城市三维建筑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公司自成立以来,由于经营层领导管理有方,加之公司资质较高,当地与之抗衡的建筑公司较少,因而公司多年来一直盈利。2012年度共实现所得税800万元。然而美中不足的是,该公司下属的主营建材设备维修的华美子公司,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经济效益每况愈下,连年亏损,以致公司职工连续数月都发不出工资,仅2012年度就亏损80万元。时值年终,总公司考虑到职工情绪、社会稳定和公司的整体形象,将自己的部分盈利支付给了华美公司,共计15万元用以发放职工工资。由于该项支出与总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而被税务机关查出,不仅补缴了税款,而且还被处以罚款和交纳滞纳金。
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纳税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www.daowen.com)
由于总公司和子公司华美公司在财务上各自独立核算,在税法上都已构成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总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扣除与本企业取得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因此,总公司为华美公司负担的职工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将两公司进行合并,那么,华美公司的15万元工资支出和80万元亏损就可以在总公司得到“消化”。这是筹划的关键。在实际操作中,只需注销华美公司的营业执照,把华美公司合并到总公司中来,其主营业务变成总公司的兼营项目。这样,华美公司的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就可以直接通过总公司进行核算,人员的工资也可以在总公司交纳的所得税额中扣除。由于华美公司被合并后,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合并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可由总公司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这样,华美公司2012年度发生的亏损(已经税务部门核实),还可以用总公司2012年度的所得额进行弥补直接冲减2012年度的所得额,800-80=720(万元)。
通过将华美公司合并到总公司中,华美公司的15万元工资支出和80万元亏损在总公司得到了“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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