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最新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多签一个合同,少缴两三千税收

最新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多签一个合同,少缴两三千税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他单位”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为合法进行避税提供了筹划空间。经过上面的分析可得出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可以少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4320元,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080元,合计可以少负担税收3240元。

最新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多签一个合同,少缴两三千税收

贵州省某县的一家专门从事电气设备安装的施工企业,该公司每年的安装收入都在100万元以上。为了解决公司的富余人员,2012年3月,该公司设立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安装材料销售门市部。几年来,门市部的材料销售收入每年不过3万~5万元。在申报纳税方面,该公司的安装施工收入都是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而门市部销售的安装材料收入都是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2012年4月,该公司与县供电局签订了一份为其安装500只电表的合同,电表及辅助材料均由该公司提供,他们按每只电表400元的价格支付该公司材料费和安装费。该份合同于2012年6月份履行完毕(款也全部收到),该公司对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筑业务,未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取得收入20万元,依3%税率按“建筑业”税目申报缴纳了6000元营业税。最近,该县国税局在对该公司2012年上半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认定该公司为供电局安装500只电表的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并且以该公司的“工程成本——电表安装”账目中的材料费用(电表及辅助材料的成本)超过了总收入的50%(材料费用为14万元)为由,要该公司收取的20万元的电表安装收入同对外销售材料一样缴纳3%的增值税。

问:该县国税局的认定是否合理,该公司的纳税行为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应如何纳税?有没有好的方法来减轻税负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增值税来说,“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而该公司为供电局提供的安装劳务则是《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因此,该公司在为供电局提供货物(电表及辅助材料)的同时,又提供安装劳务的行为,应属于税法所指的“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殊规定外,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该公司非应税劳务的年营业额每年都在100万元以上,而本次货物的销售额不过3万~5万元,货物销售额在两项合计的收入额中的比例远远达不到50%。因此,该公司不能算作“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所以,该公司应该属于“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应征收增值税。而该县国税局以本次混合销售本身材料费用所占的比重来划分是否应该征收增值税,是没有依据的。(www.daowen.com)

“其他单位”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指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作为“其他单位”向供电局销售并负责安装电表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而不应当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对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筑业务,未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取得收入20万元,依3%税率按“建筑业”税目申报缴纳了6000元营业税。代理人员当即指出,承包公司适用税率错误,该笔业务应适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申报纳税,应缴营业税10000元,公司少申报缴纳4000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进一步明确,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为合法进行避税提供了筹划空间。

根据上述规定,实质一样的业务却出现了两个税率,一个为“建筑业”3%,一个为“服务业”5%,这就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本例中,纳税人实际应缴纳营业税10000元,城建税500元,教育费附加300元,合计10800元。因为所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可抵免企业所得税2700元。而如果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则可以适用“建筑业”税目依3%税率纳税,应缴营业税6000元,城建税300元,教育费附加180元,合计6480元,可抵免企业所得税1620元。

经过上面的分析可得出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可以少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4320元,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080元,合计可以少负担税收3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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