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装修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顾客装修。2012年11月,该公司承包的某项装修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该公司为装修购进材料100万元(含17%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修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
问:如何对该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30万元,则又该如何筹划?
我国税法有以下规定: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按全部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此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超过50%,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这意味着,如果不是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只需要缴纳营业税。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我们需要比较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和节税点增值率。
该公司含税销售额增值率16.67%<20.65%(节税点增值率),该项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节减税收。
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www.daowen.com)
3.6-2.91=0.69(万元)
从以上的计算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在总收入为120万元时缴纳增值税比较有利,而且可以得出结论,如果该公司经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而且其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小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节税点的,就要注意使其年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30万元,则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
该公司含税销售额增值率23.08%>20.65%(节税点增值率),该项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可以节减税收。
缴纳营业税可以节税:
4.36-3.9=0.46(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而且其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大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节税点的,就要注意使其年销售额小于其全部营业额的5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