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A在海南开发热中大获成功,鉴于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于2011年撤回内地,在某市注册了一家新的公司。鉴于对该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情况不了解,A公司打算先与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B合作,以获取该市房地产市场开发信息和经验。A公司由于前期积累,拥有一定资金实力,而B公司在该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拥有较丰富的开发经验,并且拥有土地资源和商住楼项目,目前急需开发资金。现在A公司拟投入资金300万元,与B公司合作开发一个商住楼项目。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与B公司合作:
(1)A公司出资300万元与B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
(2)A公司可通过银行,把300万元出借给B公司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3)A公司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A公司采取什么方式与B公司合作,对该公司今后取得收入的纳税活动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请比较哪种方式对A公司的纳税活动更有利。
现假定A公司1年以后中途退出该商住楼开发项目,经与B公司协商,分得现金60万元。
【方案一】合作开发。
A公司与B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1年后所得为60万元,收入按税法规定,作为项目收入分利。由于A公司出资金,其收入不分摊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60万元时,相当于公司将合作开发的商住楼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转让给了B公司,转让价格为360万元。转让收入需缴不动产销售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为18万元(360×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8万元,企业所得税10.05万元,税后收入30.15万元。(www.daowen.com)
【方案二】出借资金。
假设A公司通过银行将300万元借给B公司,利率为5%。1年后A公司同样收回60万元,其作为利息收入,应缴金融业营业税3万元,附加0.3万元,企业所得税14.18万元,税后利润42.53万元。
【方案三】投资入股,商务楼完工销售后分回股利。
由于A、B两个公司税率相同,公司60万元税后利润不需补税,即A公司所获经济利益为60万元,同时,A公司投资入股参与该商住楼项目开发,获得了开发经验。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这三种方案单从节税角度看,第三种方案为最佳,即A公司将300万元作为投资入股,分回的60万元税后利润不需要补税,成为A公司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第三种方案应持谨慎态度。因为A公司要承担经营风险,而且被投资方不负责还本。第一种方案与第二种方案相比,第一种方案税负较轻,而且A公司能够直接参与项目开发,获取开发经验,该公司可以采纳第一种方案。从本例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经营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红收入在收入性质上可以相互转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恰当的经营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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