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案例36: 先分股息再转股权,双方受益

案例36: 先分股息再转股权,双方受益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某企业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资本公积金为5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5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000万元。分配股利后,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500万元。虽然,在方案一中,C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高,享受的除实收资本外的所有者权益数额也大;在方案二中,C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低,享受的除实收资本外的所有者权益数额相应要少,从实质上看,两种方案对B公司最终利益的影响是一样的。显而易见,方案二对双方均有利。

案例36: 先分股息再转股权,双方受益

某企业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资本公积金为5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5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000万元。其中A公司投资额占实收资本的80%,B公司投资额占实收资本的20%。由于企业效益好,潜力大,C公司也想参股,共同投资,发展企业。该企业与C公司达成意向,欲签订股权转让合同,A公司将其拥有1600万元股权中的600万元转让给B公司,这样A公司占合资企业的股份就从80%降为50%,转让价格按所有者权益乘以股权比例计算。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A公司直接按当前财务状况向C公司进行股权转让;

方案二,该企业先分配股息,A公司再进行股权转让。

问:哪个方案更合适?

我们先来具体分析两种方案的税收负担。

【方案一】转让价格直接按资产负债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则:

股权转让价格为:

6000÷2000×600=1800(万元)

转让收益为:

1800-600=1200(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

1200×25%=300(万元)

股权转让后A公司还会从该企业得到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这部分收入免征所得税。因此A公司实际收益包括两部分,即从该企业得到的股息收入与转让净收入为:

3500×50%+1200-300=2650(万元)

【方案二】该企业分配股息后再进行股权转让。(www.daowen.com)

如果该企业通过董事会决议,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全额分配,A公司可得股利2800万元(3500×80%),按规定,该股利收入不用缴纳预提所得税。分配股利后,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500万元。

A公司转让股权的价格为:

2500÷2000×600=750(万元)

转让收益为:

750-600=150(万元)

转让收益应纳所得税为:

150×25%=37.5(万元)

股权转让后A公司实际收益为:

2800+150-37.5=2912.5(万元)

在这一方案下,如果考虑到企业正常运作的需要,不因支付股利带来经营上的困难,可以先将该股利挂在资产负债表“应付股利”科目上,待以后再进行分期支付。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较,A公司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减少了262.5万元(300-37.5),实际收益增加了262.5万元(2912.5-2650);而同时,C公司应支付的转让价款节省了1050万元。虽然,在方案一中,C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高,享受的除实收资本外的所有者权益数额也大;在方案二中,C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低,享受的除实收资本外的所有者权益数额相应要少,从实质上看,两种方案对B公司最终利益的影响是一样的。但即便如此,C公司仍然在方案二中受益,至少C公司少支付的转让价格具有货币时间价值。显而易见,方案二对双方均有利。

在进行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时,投资者一定要注意进行股利分配的可行性。因为企业的股利分配方案是由董事会做出决策的,而不是单个股东自己可以决定的事情。如果投资者在公司具有绝对控股权,则进行股利分配具有可行性;否则,就要设法使投资各方意见达成一致。倘若要使投资各方意见达成一致需要投资者付出昂贵的代价,则就要权衡所付出的代价与筹划后所得的收益,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此筹划不具有可行性,就要考虑放弃此筹划方法。

200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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