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奥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数码音像产品制作的企业,2012年年底以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2月2日通过某税务局的评估,认为其生产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3年1~6月具体经营情况如下:
1月,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28万元,有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51万元。
2月,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32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63万元。
3月、4月、5月和6月的相应数据为30万元和0.48万元、35万元和0.66万元、28万元和0.54万元、36万元和0.72万元。
经计算,该企业2013年1~6月共应缴纳增值税为:
(28+32+30+35+28+36)×17%-(0.51+0.63+0.48+0.66+0.54+0.72)=28.59(万元)
该公司经理比较以往年度的纳税情况,发现上半年缴纳的增值税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而销售额却没有大幅度增长。
经分析表明,该企业由于经营性质的原因,不需购进多少物品,因而进项税额较少。较高的增值税率和较少的进项抵扣是造成缴纳税款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
问:东奥公司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案例中涉及的是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问题。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条例规定的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www.daowen.com)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这里税率为17%):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很显然,如果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较大,则其应纳税额就会较少,反之则应纳税额较多。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只与销售额有关。
东奥公司的情况分析中,由于该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则应纳税额会明显增多。如果该企业仍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征税,则应缴纳的增值税款为:
(28+32+30+35+28+36)×3%=5.67(万元)
较改为一般纳税人后实缴税款(28.59万元)少22.92万元。
该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比以一般纳税人身份少22.92万元,所以该企业应保持原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以使自己实现少缴税款、增大利润的目的。
由于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因而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出售货物或劳务,一般纳税人没有办法抵扣进项税额,这也就使得两者之间的交易出现障碍。
再者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生产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且会计核算健全,这样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基于以上原因,一般企业往往愿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也要争取达标,这往往是误区。实际上,到底让自己的企业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取决于该企业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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