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理避税案例-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运用

合理避税案例-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运用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可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经过两种方案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该造纸厂就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贷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实现了延缓纳税。

合理避税案例-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运用

某造纸厂,2012年5月向外地某纸张供应站销售白板纸117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10月汇来货款30万元。

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货款以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税法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方案一】此笔业务,由于购货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如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可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30÷(1+17%)×17%=4.36(万元)(www.daowen.com)

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

【方案二】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

117÷(1+17%)×17%=17(万元)

如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收规定。

经过两种方案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该造纸厂就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贷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实现了延缓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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