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轮胎厂经营各种型号的汽车轮胎,随着轮胎生产厂家的日益增多,轮胎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该厂在提高自身产品品质,开拓新的消费市场的同时,力求尽可能降低成本,以增加产品的竞争力。2012年4月,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包含包装物价值200元,该月销售额为:
2000×1000=2000000(元)
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因此该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000000×3%=6(万元)
经过分析,该厂认为税收成本过高。
问: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根据恒生轮胎厂的情况,财务人员可以在包装物上“做文章”,寻求节税的途径。
对于包装物,企业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案:方案一是连同应税消费品出售;方案二是收取租金;方案三是收取押金。这三种处理方案的征税情况有所不同。
如果采用方案一,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
如果采用方案二,那么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面条件的代垫运费:(www.daowen.com)
(1)是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现行税法规定,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因此,纳税人采用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应将包装物租金换算成不含增值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计缴消费税及增值税。
如果采用方案三,那么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收取的押金,单独计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使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于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因此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有利于节税。在此例中,如果恒生轮胎厂采用单独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则既可以降低轮胎售价,每个售价1800元,又可节税0.6万元。此时,该厂应纳消费税为:
1000×1800×3%=5.4(万元)
减少税收就能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企业税收成本的高低可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这更加强调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利用包装物节税始终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策略,其核心就在于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该方法不仅适用于消费税,也适用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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