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从法律的角度,可以将避税分为顺法意识避税与逆法意识避税;按避税涉及的税境分类,可以分为国内避税和国际避税;按避税针对的税收法规制度分类,还可分为利用选择性条款避税,利用伸缩性条款避税,利用不明确条款避税以及利用矛盾性条款避税四种。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避税行为分为顺法意识避税和逆法意识避税两种类型。
(1)顺法意识避税活动及其产生的结果,与税法的法意识相一致,它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或削弱税收的职能作用,如纳税人利用税收的起征点避税等。
(2)逆法意识的避税是与税法的法意识相悖的,它是利用税法的不足进行反制约、反控制的行为,但也并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
避税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其既得利益的手段。避税并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税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
必须指出,避税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的“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国家针对避税活动暴露出的税法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措施,也是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力,这正是国家对付避税的唯一正确的办法。如果用非法律的形式去矫正法律上的缺陷,只会带来诸多不良后果。因此,国家不能借助行政命令、政策、纪律、道德甚至舆论来反对、削弱、谴责避税。退一步说,即使不承认避税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经济行为,但它肯定是不违法、不会受法律制裁的经济行为。“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
(1)国内避税。国内避税是纳税人利用国内税法所提供的条件、存在的可能进行的避税。一般情况下,从事国内避税比国际避税要容易些。(www.daowen.com)
(2)国际避税。国际避税比国内避税更普遍、更复杂。纳税人的避税活动一旦具备了某种涉外因素,从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产生联系,就构成了国际避税,即国际避税是在不同税境(国境)下的避税。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很多,从纳税人的角度当然是为了追求企业(公司)利润。从客观条件看,主要是因为各国税制存在的差异(税收管辖权、税率、获利机会等),税收的国际协调不够,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以及税收方面的合作、协定不同,有的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在税收上制定了一些特定的优惠政策,加之各国税收征管的力度不等,这些都为国际避税提供了机会。
(1)利用选择性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中某一项目、某一条款并列规定的内容,纳税人从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内容和方法,如纳税期限、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
(2)利用伸缩性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中有的条款在执行中有弹性,纳税人按有利于自己的理解去执行。
(3)利用不明确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中过于抽象、过于简化的条款,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理解,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去进行筹划。
(4)利用矛盾性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内容,纳税人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决策。
上述几种避税行为,有的可以使纳税人实现永久性避税(只要税法不修改),给企业带来长远利益;有的则仅使纳税人利用了时间差,暂时递延了纳税义务(财务会计上是先发生递延税款贷项),使纳税人获得资金运营上的好处,因为这等于企业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且,暂时性的避税利益也可能转化为永久性利益,如国家在该期间修改了税法,并对已实现的暂时性避税利益不再追溯。因此,企业要根据各种条件随时注意变化的各种情况,运用可能运用的一切避税形式寻求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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