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亚伯拉罕·林肯1861年就职演说:美利坚的缔造

亚伯拉罕·林肯1861年就职演说:美利坚的缔造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逃避服役和劳役者的引渡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那么,对于将涉及该条款的在逃奴隶“予以引渡”的提议,他们也是一致宣誓表示支持的。自从根据我国宪法首次举行总统就职仪式以来,已有七十二年过去。在各个国家政府的基本法之中,即使未对这种永久性做出明确规定,那也是将它暗含其中的。

美国公民们:

遵循自我国政府诞生之日起即有的惯例,我在此向各位发表简短的讲话,并在“总统就任和行使职权”之前,当着你们的面宣读美国宪法所规定的誓词。

我并不以为目前有必要在此探讨执政的各种事务,因为那些既非当务之急,也不激动人心。

在南部各州的人民中间,似乎存在忧虑的情绪,人们担心在共和党执政以后,他们的安宁和人身保障将会受到威胁。然而,引起这种担忧的正当原因却是从来都不曾存在的。其实,与此相反的至为充分的证据倒是俯拾即是,并且可供他们查验。从此刻正向你们发表讲话的本人几乎所有的公开演说里,都可以找到这样的证据。我只从其中一篇演说中摘引一小段。我在这段话里声明:

“对于各蓄奴州内存在的奴隶制度,我无意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涉。我认为我既无这样做的合法权力,也没有这样做的意向。”

那些提名并投票选举我的人,在这样做时完全知道,我确曾发表过这一声明及其他许多诸如此类的声明,而且从未宣布撤回。不仅如此,他们还在党纲中加入了一项为我所接受的明确而有力的决议,作为他们自己和我本人所要遵守的共同法则。现在我宣读一下这个决议:

“兹决议:维护各州的各种权利不受侵犯,尤其是维护每个州根据自己独有的判断来确定并掌握其内部制度的权利不受侵犯,对于权力平衡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而我国政治结构的完善与持久性则有赖于这种权力平衡。因此,无论以何种借口采用武力非法侵入任何一个州或领地的土地,我们都加以 谴责,视之为一种严重的犯罪。”

我现在重申这些观点,其唯一目的在于,提请公众注意有关这一敏感事件的至为确实的证据:任何地域的财产、和平与安全,都不会受到现在开始执政的新政府的危害。此外,我还要补充一点:所有各州无论基于何种情由提出合法要求,政府不仅可以、而且将十分高兴地根据宪法和法律提供一切保护,并对所有地域都愉快地一视同仁。

有关逃避服役和劳役者的引渡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我下面要宣读的条款,和其他任何条款一样清清楚楚地写在宪法当中:

“凡根据一州法律应在该州服兵役或劳役者逃往他州时,不得因他州之任何法律或条例解除其该项兵役或劳役,而应因其所服役之当事者的正当要求予以引渡。”

毋庸置疑,这一条款的制订者打算借助此条款归还我们所说的逃奴,可是立法者的意图即是法律。既然国会的全体成员都宣誓拥护整部宪法,也就是像拥护其他任何条款一样拥护这一条款。那么,对于将涉及该条款的在逃奴隶“予以引渡”的提议,他们也是一致宣誓表示支持的。现在,如果他们愿意心平气和地作出努力,难道就不能以几乎同样的一致来拟定并通过一项法律,藉以恪守那条一致立下的誓言吗?

关于这一条款应由联邦政府抑或由州政府予以实施,人们存有某种分歧,但这种分歧绝对无关宏旨。如果奴隶须被遣还,究竟由谁来负责此事,这不论对奴隶本人或是对其他人都没有太大的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难道会有人仅仅由于在如何恪守誓言的问题上发生无关紧要的争议,就甘愿违背誓言吗?

再者,在一切有关这一问题的法律当中,难道不应当写上文明而人道的法学中所有保障自由的条款,从而保证一个自由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作为奴隶遣还吗?难道与此同时就不能依法实施宪法关于保障“每州公民得享受各州公民之一切特权与特免”的条款吗?

我今天正式宣誓之际,在思想上并无保留,也丝毫无意于根据任何苛刻的原则来解释宪法和法律。我虽然不想选择现在来详细说明国会的某项具体法令是否宜于实施,但我却要建议,处于公、私职位上的一切人,都应当遵守和服从所有那些未被明令废除的法令,较之违反其中某一法令而指望使该法令被宣布违宪以免于惩罚,这样做要保险得多。

自从根据我国宪法首次举行总统就职仪式以来,已有七十二年过去。在此期间,有十五位极其杰出的公民相继主持过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他们领导政府克服了重重艰难险阻,大都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虽然有如此之多的先例供我借鉴,但现在轮到我出任按宪法规定只有短短四年任期的同一职务时,却正遇上了巨大而特殊的困难。在此以前,联邦的分裂还只是一种威胁,而现在却成了可怕的尝试。

我认为,无论是从普遍法则还是宪法的角度来考虑,这些州所组成的联盟乃是永久的。在各个国家政府的基本法之中,即使未对这种永久性做出明确规定,那也是将它暗含其中的。完全可以断言,从来没有哪个正规的政府曾在组成政府的法律中列入终结自身的条款。只要继续执行我国宪法所有的明文条款,我们的联盟就会永世长存,除非采取宪法本身未予规定的某种行动,否则这一联盟是不可能被摧毁的。

再者,假设美国不是一个正规的政府,而不过是一个由各州组成的仅具有契约性质的团体,难道作为一种契约,就可以由少于全体缔约各方的少数人轻松平静地加以废止吗?缔约的某一方有可能违约,或者说毁约,但要合法地取消契约,难道不需要全体缔约者参与其事吗?

我们从这些一般原则进行推演,就得出了这样的主张,即联盟具有永久性,这一点已为联盟本身的历史所证实。联盟的历史要比宪法更为久远。它实际上是根据1774年的《联合条款》而组成的,1776年的《独立宣言》使之臻于成熟和得以延续。1778年的《邦联条例》则使它进一步走向成熟,当时的所有十三个州都信心十足地明确宣誓和担保,应当使之永久存在下去。最后在1787年制定了宪法,当时所宣布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个更为完善的联盟” 。

然而,倘若仅凭一个或某几个州就可以合法地毁掉联盟,那么这个联盟就还不如制宪前完善,因方它业已失去了“永久性”这个至为关键的因素。

根据这些观点可以看出,任何一州都不能单凭自己的动议即可合法地脱离联邦;凡为此目的而作出的任何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均属无效;而且任何一州或数州以暴力行动反对美国政府,都应视其具体情形定为叛乱或革命。

因此我认为,根据宪法和法律,联盟乃是不可分裂的。我将按照宪法对我的明确授权,竭尽全力保证联盟的法律在所有各州都得到忠实执行。我觉得这样做仅是尽我分内的一份简单的职责,只要切实可行,我就决不罢手,除非我的合法主人,也就是美国人民拒绝给予我必要的手段,或是以权威的方式指示我反其道而行之。我确信这不会被看成是一种威胁,而不过是联盟早已申明的目标:它必定要按照宪法来捍卫和维护自身。

这样做并不需要流血和暴力,除非有人将此强加于联邦政府,否则绝不会有这类事情发生。赋予我的权力将用以保证联邦政府掌管、占有和支配属于它的财产和土地,以及征收关税和其他税款;除了达到这些目标所必需的措施之外,决不会侵犯人民的权益,而且无论在何处都不会使用武力对付人民或在人民中间挑起战争。不论国内什么地区出现严重而普遍的敌视联邦的情绪,以至于妨碍当地有能力的人担任联邦公职,我们都不会试图强迫令那里的人民反感的外地人去担任那些职务。尽管政府或许有严格而合法的权利强行使这些职位运转起来,但这样做的企图不仅招致怨愤,而且窒碍难通,因而我认为最好还是暂时放弃这类官职。

邮件只要不遭拒收就会继续投递到联邦各地。各地人民应当尽可能拥有那种绝对的安全感,这将极大地有利于人们进行冷静的思考和反省。我们将一直执行在此指明的方针,倘若事态和经验 表明进行某种修改和变动乃为得宜,则又另当别论;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在一切紧要关头,我都将根据实际情形采取最佳对策,期望能够和平解决国家的困难,恢复兄弟般的友爱和感情。

在某些地区是否有人千方百计地谋求摧毁联盟,并乐于采用各种借口以逞其志,对此我既不肯定也不想否认;但如果真有这种人,我也不必对他们再说什么;不过,对于那些真心热爱联盟的人, 我能不说点什么吗?

把我们的国家大厦连同它所能带来的裨益、它的历史以及它 的希望一起毁灭,这是一桩极其严峻的事情,在着手进行之前,明确地确定我们何以这样做的缘故,难道不是明智之举吗?如果你避之犹恐不及的那些祸患其实根本就不存在,难道你还会不顾一切地孤注一掷吗?如果确实摆脱了某些祸患,可是同时又要陷入更大的灾难,难道你还会冒险犯下如此可怕的错误吗?

大家都表示,只要所有宪法权利均能得到维护,就乐意留在联盟之内。那么请问,又有哪一项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遭到了践踏? 我认为没有。值得庆幸的是,人类所具有的正常理智,使任何一方都没有达到这种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地步。如果你能,请试举一例, 看看宪法的哪一条明文条款曾经遭到过践踏?如果某一多数派仅凭数目上的力量竟然剥夺某一少数派由明文规定的宪政权利,从道德的立场来看就有理由发动一场革命;如果遭到剥夺的乃是一项关键性的权利,那么进行革命就更是理所当然。但我们的情况并非如此。所有少数派和个人的一切关键性的权利,都在宪法中以肯定和否定、保证和禁止的形式获得十分明确的保障,以致从未发生过有关争议。但是,从来没有哪一部基本法在制定时就写进一项条款,可以具体适用于其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每一问题。人们既难以在事先预见到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也不可能在一份长短适中的文件中包罗涉及所有这些问题的明文条款。例如,逃奴应由联邦当局抑或应由州政府遣还?宪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又如,国会可以在各个领地禁止奴隶制吗?宪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再如,国会应当保护各领地的奴隶制吗?宪法对此也未作明确规定。

诸如此类的问题引发了我们所有的宪法之争,在这些问题上我们分成了多数派和少数派。如果少数派不能赞同多数派,则多数派必须赞同少数派,否则政府就会停止运转。只有一方赞同另一方,政府才能继续存在下去,舍此别无他途。如果某一少数派在这种情况下宁可脱离联邦也不愿赞同对方,那么他们开创的这一先例将反过来分裂甚至毁灭他们自己,因为一旦他们内部的某一多数派拒绝接受这种少数派的控制时,他们中的少数派也会脱离他们。譬如说,某一个新的联盟组成一两年以后,其中的某一部分难道就不会再度任意退出,正如目前我们联邦的某一部分现在声称要退出一样? 一切抱有分裂联盟情绪的人,现在正受到养成这样做的倾向的熏陶。

难道那些打算组成新联盟的各州之间,真有绝对一致的利益,以至于唯独产生和谐而不会发生重新退出联盟的事情吗?

脱离联邦行为的核心观念,实质上乃是无政府主义。一个不超越宪法的约束与限制、并且总是随公众舆论和情绪的审慎变化而顺利转变的多数派,乃是自由人民唯一的真正主宰。无论何人一旦拒绝接受其统治,就必定走向无政府主义或专制主义。意见完全一致固然毫无可能,但使少数派统治成为一种永久的状态则是绝对不容许的。因此,如果拒不接受多数派统治的原则,其结局只能是某种形式的无政府状态或者专制统治。(www.daowen.com)

我没有忘记,有人曾建议把有关宪法的问题交由最高法院判决;我也不否认,这种判决虽然在所有相同情况下同样也值得政府其他部门予以高度尊重和考虑,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得到诉讼对象及诉讼各方的遵守。就某一特定的案件而言,这种判决显然有可能出现错误,但由于它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只限于这一具体案件,而且还有可能被推翻,决不会成为可供其他案件援引的先例,因而其后果较之另一种不同的措施所产生的恶果,要更易于承担。但与此同时,正直的公民们应当承认,如果政府在影响全体人民的关键性问题上的政策,也由最高法院通过判决来作出不可更改的决定,那么一旦在个人诉讼的普通案件当事各方之间作出这种判决,人民即不复是自己的统治者,而实际上已将他们的政府交于那个显赫的法庭手中。这种看法丝毫没有攻击法庭和法官的意思。他们应当责无旁贷地以正当方式就交付他们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如果有人企图用他们的裁决服务于政治目的,那也不是他们的过失。

我国一个地域的人们认为奴隶制是正当的,应当任其扩展;而另一地域的人们则认为它是不正当的,因而不应任其扩展。这就是唯一的实质性争议所在。宪法有关逃奴的条款以及禁止国外奴隶贸易的法律,两者都应予以严格执行,这与在人们的道德观念尚未完全支持法律本身的社会里任何法律都须强制执行的情形,或许没有二致。绝大多数人在两种情形下都能遵守无情的法律义务,也有少数人不是触犯这一项,就是违反那一项。我认为这种现象难以完全杜绝,而且在两大地域彼此分离之后,情况会比从前更坏。现在尚未完全禁绝的外国奴隶贸易就会最终在其中一个地域毫无限制地恢复起来,而现在尚能部分遣还的逃奴,到那时就根本不会为另一地域所遣还。

就自然条件而言,我们是不能彼此分离的。我们既无法把各个地域相互挪开,也不能在他们中间筑起一堵无法逾越的墙垣。一对夫妻可以离婚,彼此不再见面,也不再有任何接触,但我们国家的各个部分却不能这样做。它们不得不一直面对面地相处,相互的交往无论是友好还是敌对,都要在他们之间持续下去。然则在分离以后,双方的交往是否有可能比以前更为有利和更令人满意呢?外人之间订立条约难道比朋友之间制定法律更为容易吗?外人之间执行条约难道会比朋友之间执行法律更加忠实吗?假设你们走上疆场,但你们不可能永远打下去,当交战双方两败俱伤而一无所获的时候,你们就会停止作战,那时,诸如交往条件之类的老问题,同样还会在等着你们。

这个国家连同其各项制度,均属于居住在这片土地上的人民。只要他们对现行政府感到厌倦,他们无论何时都可以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对政府进行改组;或行使革命的权利,解散或者推翻政府。许多知名的爱国公民渴望对国家的宪法进行修改,对这个事实我决不可能毫不知情。虽然我并未提出有关宪法修正案的建议,但我完全承认,人民在整个问题上拥有的合法权利,可以通过采用宪法本身规定的两种修改方式中的某一种而得以行使;因而在目前这种形势下,我宁可赞成而不是反对为人民提供一次就此采取行动的良好机会。我还想大胆地补充一点,我认为采取会议的方式进行修改似乎更为可取,因为这样可以让人民自己提出修正案, 而不是仅让他们采纳或反对由别人提出的方案,况且那些人并非专为了这项工作而推选,而且提出的建议也可能并非正好是他们所想要接受或拒绝的那种方案。据我所知,有一项拟议的宪法修正案已获国会通过,具体是哪一项修正案,我目前尚未见到,但略知其大意为:联邦政府永远不得干涉各州的内部体制,包括强迫某些人服劳役的制度。为了避免对我所说的话产生误解,我姑且违背我不打算谈论具体某项修正案的初衷,而想说明一点:既然这一条款现在有可能成为宪政法令,我便不反对使其更为明确和不可更改。

最高首脑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而人民并未授与他为各州的分离确定条件的任何权力,人民倘若有意于此,他们自己就能做到这一点,但经人民授权的总统却与此事毫无瓜葛。他的职责乃是管理交予他手中的这一届政府,保持其原样不变,并将它完整无损地移交于其继任者。

为什么不应对人民最终的公正抱有一种更有耐心的信心呢?除此之外,难道世界上还有更好或者同样的希望吗?在我们目前的分歧中,难道任何一方都缺乏站在正确的一边的信念吗?如果世界各国的全能主宰以其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站在你们北部一方,或者站在你们南部一边,那么,那种真理和正义必将通过美国人民这个伟大法官的裁决而取得胜利。

就是这些美国人民,在创建现在领导我们的这一政府体制时,十分明智地仅只赋予其公仆一点小小的权力以防酿成祸害,而且他们还以同样的明智作出规定,在短时期以后又把这点小小的权力收回到他们自己手里。只要人民保持美德和提高警惕,任何一届政府无论怎样无耻和愚蠢,在短短四年的时间内都不可能对政府体制造成十分严重的损害。

我的同胞们,请大家都对整个问题进行冷静而仔细的思考吧。任何有价值的东西都不会因为从容不迫而失去。假如某件事情催促你们中的任何一位迅速采取决无可能进行仔细思量的步骤,此时如果仍然从容不迫,就会使事情受挫。但任何美好的事情都不会因为从容不迫而受挫。你们当中那些现在感到不满的人,仍然拥有过去那部完好无损的宪法;而且在那个敏感的问题上,你们也拥有由你们自己根据这部宪法所制定的各种法律;新一届政府即便想要改变其中的任何一项法令,也没有这样做的直接权力。即使我们承认那些不满者在这场争端中属于正确的一方,但仍然没有任何一点充分的理由去采取仓促行动。智慧、爱国精神、基督教义和对从未抛弃这片受其恩惠的国土的上帝的坚定信赖,依然能够用最佳方式化解我们眼下所有的难题。

感到不满的同胞们,内战这个重大的问题乃是掌握在你们的手中,而不是掌握在我的手中。政府不会对你们发动攻击。你们固然没有对天发誓要摧毁政府,而我却要立下最庄严的誓言以“坚持、维护和捍卫之”。

我不想就此结束我的演讲。我还要说,我们不是敌人,而是朋友,我们千万不可成为敌人。尽管情绪已经绷得很紧,但它决不能断裂我们之间友爱的纽带。在这片广袤的土地上,记忆的奇妙琴弦从每一个战场和爱国志士的坟茔延伸到每一颗跳动的心脏和每一个家庭,必将再度为我们天性中的主善天使所拨响,到那时,联邦大团结的合唱仍会响彻云霄。

(陈亚丽 译,李剑鸣 校)

* 译文选自《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就职演说全集》,李剑鸣、章彤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

亚伯拉罕·林肯(1809- 1865),美国首位共和党总统,也是首位遇刺身亡的总统。林肯出身寒微,从小随家从肯塔基迁移到印第安纳再到伊利诺伊,经历了典型的西部拓荒者的生活。身材高大、手持斧头的林肯成为拓荒者的象征,是因为他通过个人的诚实和努力终至美国总统的高位,实在是美国梦的成功范例。林肯相信,检验一个民主国家的重要标准就是看它是否能为出身寒微的人提供改善社会地位的机会。毕其一生,林肯的追求一以贯之——“我们要使国家在上帝福佑下得到自由的新生,要使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长存”。但是要达成这一目标,林肯面临极其困难的局面。

1860年,林肯以200万票当选为美国第16任总统,但在南方10个州,他没有得到一张选票。他尚未上任,南方各州就成立“美利坚同盟国”,制订宪法,选举总统,其敌意不言而喻。西北部的情况也不容乐观,虽然那里大多数白人认为奴隶制是道义错误,但他们并不主张废奴,也不接受黑人获得平等的政治和社会地位,甚至害怕和敌视黑人。林肯敏锐地感受到这种情绪:“白人大众的感情也不允许如此,这种感情究竟是否符合正义和正确的见解,这不是唯一的问题,即便确实是问题的一部分。一种普遍的感情,无论是否有根据,都不能等闲视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林肯发表了他的第一次就职演说。

首先,针对南方各州的忧虑,林肯保证他无意改变奴隶制,理由是宪法规定各州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制度。他保证“任何地域的财产、和平与安全,都不会受到现在开始执政的新政府的危害”。

接着,林肯提出了在南北双方引起诸多争执的引渡逃奴的问题。逃亡到北方的奴隶受人同情,抓捕逃奴引起公愤。但如果北方拒绝引渡,南方认为是对州权的侵犯,从而找到脱离联邦的借口。林肯依据宪法得出结论,逃奴应该依法引渡回南方,但他也明确表示要保障自由黑人的权利,不能被错当作逃奴,失去“公民之一切特权与特免”。

林肯深知以上两条对激进的废奴主义者来说很难接受,于是对此做出解释。他认为当前国家面临分裂,不是讨论宪法条款是否正当合宜之时,建议“处于公、私职位上的一切人,都应当遵守和服从所有那些未被明令废除的法令,”因为“较之违反其中某一法令而指望使该法令被宣布违宪而免于惩罚,这样做要保险得多”。林肯是乡村律师出身,守法的意识可谓是他的第二天性。作为政府首脑,林肯绝不肯越雷池一步,他总是公开谴责以超出宪法范围的手段反对奴隶制的废奴主义者,告诫他们不遵守法律会毁了美国的自由体制,他希望遵纪守法“成为全民族的政治信仰”。

林肯用更多的篇幅来论证他演讲的核心内容:联邦的不可分裂及其永久性。实际上,在演讲发表之时,南部同盟已经成立,分裂已经成为事实。林肯的演讲虽然是向南部各州伸出的橄榄枝,表明新政府的态度,但同样重要的是,他也必须向国际、国内的人士发出明确的信息,为即将到来的内战正名:“任何一州或数州以武力行动反对美国政府,都应视其具体情形定为叛乱或革命”。

在论证了分裂联邦的行为属于非法后,林肯本着实用主义的精神,就可能采取的妥协方式一一进行了分析,虽然从事后看来,傲慢的南方奴隶主们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妥协,但是林肯文中表述的基本政治思想仍值得我们仔细考较,因为正是这些思想哺育了卓越的政治家林肯,确立了美国立国的基础。也正是林肯对这些思想的坚定信念引导着他在内战中为美国人民导航,最终摆脱了奴隶制,保障了美国自由制度。

首先,他强调多数的原则。从殖民时代开始,多数的原则就是和人民主权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林肯认为“一个不超越宪法的约束与限制、并且总是随公众舆论和情绪的审慎变化而顺利转变的多数派,乃是自由人民唯一的真正主宰”。在这里,林肯强调的是守法、审慎、多数和自由,培育和信任这样的人民团体是自由体制最首要的任务和最基本的依靠,否则“就必定走向无政府主义或专制主义”。

第二,林肯否定了把宪法问题交由最高法院判决的可能性。在林肯看来,具体案件由法院判决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如果政府在影响全体人民的关键性问题上的政策,也由最高法院通过判决来做出不可更改的决定,那么……人民即不复是自己的统治者,而实际上已将他们的政府交于那个显赫的法庭手中”。美国自由体制的基本思想在于制衡,在有的人看来,这样的制度未免不够高效,甚至以专制制度的高效率来论证其合理性。但是一个专制的政府越是高效,对人民权利的危害越大。林肯坚持的原则是,涉及全体人民基本权利的问题应该由全体人民自己决定,对权力保持警惕是美国自由制度得以保持的基本态度。

第三,既然最高法院不是最合适的解决宪法问题的机构,林肯提议人民可以利用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了修宪召开专门的会议,为了这一特定的目的来选举代表,从而可以更准确地反映民意。

第四,林肯再次强调要对人民最终的公正抱有耐心和信心。以杰斐逊为代表,美国的领袖总是特别强调人民最终的公正,人民总是有能力做出正确的选择。林肯更是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顶着各方的压力,耐心地等待着民意朝自由的方向转变。独裁者最常用的借口是“国情落后”,似乎一个专制独裁的舵手高效地代替人民做出决定是对无知落后的人民的极大恩赐。

第五,林肯肯定了选举和职务轮换制度。人民权利最有力的保障莫过于人民拥有真实的选举权,可以在对某届政府不满的时候,通过合法、和平的方式替换其成员。这样的话,“任何一届政府无论怎样无耻和愚蠢,在短短四年的时间内都不可能对政府体制造成十分严重的损害”。

最后,林肯呼吁美国人民审慎地做出决定,南方各州不要贸然发动内战,他希望唤起南北双方的手足之情,让“联邦大团结的合唱……响彻云霄”。

内战是美国自由制度确立后来自内部最严重的冲击,林肯曾说:“这场斗争的目的是在世界上维护一种政府的形式,这种政府的主导目标是改善人们的状况——搬除压在所有人肩上的人为重负,为所有人的可贵追求扫清道路,为所有人创造自由的开端,为人生的竞赛提供公平的机会……这就是我们力争维护的政府的主导目标。”如果说建设这种政府是一场实验,在内战开始前,这场实验已经完成,内战面临的考验是“成功地加以维护,使之不被内部的强大力量推翻”。林肯说:“这是和平的重要一课:教育人们懂得,在选举中得不到的东西靠战争也同样得不到;教育人们发动战争是多么愚蠢的事。”

事实证明,战争的确是愚蠢的选择,南北双方都付出了惨重代价,超过62万人死于疆场,林肯本人随后遇刺身亡。但内战也确立了联邦的权威,解决了奴隶制问题,统一了市场,美国立国的基本原则得到重申和加强,民众得到教育,一个新型的大国即将崛起。

(张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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