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在阐述语文教学目标时指出,教学内容是教学目标实现的先在性因素。教学内容与教材内容休戚相关,二者都来自于语文教学对象。语文教学对象指向的是语文教材,语文教材就是指进入语文课堂教学的所有材料,特指当前通用的文选型语文教材。
文选型语文教材指的是以所选范文作为主体的一种教材类型。我国古代语文的文选教材当以南朝梁太子萧统编选的《文选》为宗,它是我国古代语文教材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它的编辑思想为后世的语文教材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文选》开我国文选型语文教材之先河,且符合我国作为文章大国的国情,因此一直为后世所仿效。历朝历代均有许多文章选本问世,并出现了诸如真德秀所编《文章正宗》,谢枋得所编《文章轨范》,吴楚材、吴调侯所编《古文观止》,姚鼐的《古文辞类篆》,曾国藩的《经史百家杂钞》等优秀文选本。这种文选传统一直延续到当代,成为中学语文教材的一种主要模式。当前使用的文选型语文教材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作者创作的“范文”和编者创作的“助读”,这两个内容都可以归结为“作品”的范畴。作品是由语言组成的,所以称之为“语言作品”,需要做以下几点说明。
(1)作者创作的“范文”只是语文教材中的一个特定现象,所有的“范文”并不是一开始就具有“范文”的特质,恰恰相反,几乎所有的文章最初都不是以“范文”的面目出现的。其之所以能够成为“范文”,这来自于语文教材编者的主观判断。语文教材编者按照自己的认识水平、知识状况、价值观念、审美视野、编辑理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对进入语文教材编辑视野的文章进行选择,然后把符合条件的文章按照特定的编辑理念进行整理编排,形成了语文教材中的“范文”。很明显,由于身处不同的时代地域,具有不同的认识水平、知识状况、价值观念和审美视野,作者所创作的文章几乎不可能全部符合语文教材编者所认定的标准,当语文教材编者认为一篇文章总体上符合标准,只是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存在缺陷时,他们就会根据自己的标准对文章进行修改,以使之符合语文教材的需要。
(2)语文教材编者对文章的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文章本身做出修改,这是隐性的;二是对文章直接提示,这是显性的。对文章本身,特别是名家名作进行修改需要很大的勇气,因为很难保证语文教材编者的水平能够超越作者,即使能够超越也不一定能够保证修改后的作品能够超越原来的作品,因此这个修改在多元化的时代就会受到质疑,比如叶开的《对抗语文》就对语文教材编者的修改提出了严重质疑。与此相对的是对文章直接提示,这种提示的风险要小得多,但是效果也差得远。直接说教的效果比不上潜移默化的语言熏陶,因此,许多语文教材编者都会选择第一种方式进行修改,只在一些无关大雅的细枝末节上才会选择第二种方式。(www.daowen.com)
(3)教材编者的“助读”在语文教材中以导言、阅读提示、注释、练习题等内容体现出来。编者的“助读”针对“范文”而来,旨在更好地将“范文”导向教材编者所设定的教学范畴,但这可能存在一些现实的问题:教材编者有选择性地“助读”能否涵盖“范文”内容的多样性?如果不能涵盖,那么取舍的依据何在?与“助读”无关的内容是否都应该摒弃在语文教学之外?如何保证与“助读”无关的内容不在课堂上出现?如果一堂课出现与“助读”无关的内容乃至全部无关的内容,那语文教材存在的依据何在?
很显然,这些问题表面上都是对语文教材的质疑,但从本质上来说都是指向先在性的语文教学内容的。上文已经分析了教学目标是确定教学内容的依据,教学内容又是教学目标实现的凭据,而教学内容又是通过语文教材体现出来的,因此,教学目标的实现就最终落在语文教材编者身上。语文教材编者能否将教学目标很好地体现在语文教材中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其不仅需要很好地体现,而且需要以恰当的方式体现并能够让所有的教师准确恰当地领悟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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