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全口径跨境融资:央行发布全国推广通知

全口径跨境融资:央行发布全国推广通知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口径跨境融资”统一了人民币与外币的外债管理,同时也将短期外债与中长期外债一并管理,标志着全国范围内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开始。2016年4月29日,央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正式将原在四个自贸区试点的跨境融资推广到全国。注: 1.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132号文模式管理。

全口径跨境融资:央行发布全国推广通知

全口径跨境融资的前身有多种叫法,由最早的“外债”一直到多个试点地区的“跨境人民币贷款”,再到上海自贸区的“跨境人民币借款”和8号文的“境外融资”,其实质都是通过债权方式从境外获得融资,并在额度、用途等方面加以限制。在“全口径”实施之前,人民币与外币的外债分别由人行与外管局分管,人民币境外借款主要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的要求,而外币外债的主要法规则是《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其中人民币外债全部按照发生额管理,这一点甚至比外币的外债要求更加严格。“全口径跨境融资”统一了人民币与外币的外债管理,同时也将短期外债与中长期外债(发改委特批的中长债除外)一并管理,标志着全国范围内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开始。

最初的外债及跨境融资试点地区,包括四个实施跨境融资试点的自贸区(上海、天津、广东和福建)、三个实施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地区(中关村、张家港深圳前海深港)和其他十二个可以借用外债的地区(深圳前海深港、广州南沙、珠海横琴新区、青岛泉州、厦门、昆山、苏州、中新天津、广西、云南和中哈霍尔果斯)。

2016年4月29日,央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正式将原在四个自贸区试点的跨境融资(银发〔2016〕18号文)推广到全国。至此,以上提到的十几个地区相对应的外债/跨境融资政策可以被认为已经失效(部分地区有一年的过渡期),从5月3日起,跨境融资将在全国正式实施。

表19 现行跨境融资/外债监管原则(www.daowen.com)

注:
1.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132号文模式管理。
2.“二选一”模式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要更改,须向央行、外汇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长短和过渡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3.三个实行比例自律管理的试点地区(中关村、张家港、深圳前海深港)在18号文规定的1年过渡期内(即2017年1月22日)继续有效。
4.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等,可继续适用现行的外债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外债数量控制方式借用外债(待外管局确认细则)。

注:
1.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132号文模式管理。
2.“二选一”模式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要更改,须向央行、外汇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长短和过渡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3.三个实行比例自律管理的试点地区(中关村、张家港、深圳前海深港)在18号文规定的1年过渡期内(即2017年1月22日)继续有效。
4.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等,可继续适用现行的外债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外债数量控制方式借用外债(待外管局确认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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