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学者奥利弗·布莱克将分析哲学引入反垄断领域,在其著作《反垄断的哲学基础》中,他运用模型化的语言分析方法对作为联合行为之特例的协同行为进行了层层剖析。[13]奥利弗·布莱克按照“相互联系程度”(level of correlation)的深浅,建立了一个序列。序列的最左端是完全独立的行为,沿着往右的方向依次是:基于彼此相信的行为,基于彼此信赖的行为,基于有共同目标的彼此信赖的行为,基于有共同目标和共同知识的彼此信赖的行为,以及基于有共同目标和共同知识的彼此信赖,且进行了信息传递的行为。[14]按照奥利弗·布莱克的观点,最后一种行为模式,也即位于序列最右端的行为,构成了协同行为。他认为,协议其实也是一种朦胧的协同行为,因为当市场主体没有形成足够的共识时,才会通过缔结协议来约束彼此。因此,最好降低协议在序列中的位置。
如果不需要彼此相信和相互信赖,也无需共同目标和共同知识,只要“X做行为Ax,Y做行为Ay”就构成了协同行为的话,那么任何一组行为都会构成协同行为;如果只需要彼此相信,而不需要相互信赖、共同目标、共同知识和信息交流,X和Y通过相互观察愿意相信对方而实施的行为就构成了协同行为,那么上文提及的有意识的平行行为就属此列,也会被认定为协同行为。基斯·N.希尔顿指出:“在合理性假设之下,仅仅当每个卡特尔成员都对其他卡特尔成员的合作感到确定的时候,共谋才是一个理性的策略。”[15]因此,还需要加入相互信赖的因素,形成一定的心理预期。但是,信赖是可以被加强或减弱的,需要加入共同目标来强化信赖,明白彼此的行为意图。X和Y之间还可能会产生误会彼此意图的情形,需要防范心理上的可能状态,因此还需要有共同知识,而这种共同知识的形成依靠X向Y传递信息以及Y向X传递信息。[16]法瑞尔指出信息交流可以建立起解决竞争对手策略不确定性(strategic uncertainty)的共同知识。[17]总之,在奥利弗·布莱克关于协同行为的模型中,信息交流成了一项不可或缺的条件。威廉姆·H.佩奇评论道:“在奥利弗·布莱克的定义下,评估平行行为的决定性问题在于不同竞争者有没有通过信息交流来获得或至少部分获得了伴随行为的信赖、信仰和知识。”[18](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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