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共享经济在过去一两年里迎来了爆发式增长,一些细分行业更是经历了弱监管或无监管的野蛮生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放松监管,就会迎来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共享经济的短期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的大国市场优势和网民大国红利。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1/5,互联网普及率为54.3%。[72]现阶段共享经济还处于开疆辟壤、瓜分市场蛋糕、不断扩展细分行业、逐步向传统工业经济部门渗透的快速成长期。共享经济逃避了传统在位者面临的种种监管负担,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一些共享平台通过补贴大战快速抢占市场份额,通过实施限制竞争性行为来不断强化双边效应,巩固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但是,从长期来看,这种逆市场化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方式不具有可持续性。不受监管的肆意增长终究只是昙花一现,长期来看只会造成巨大的成本浪费,终将损害消费者福利。2018年2月,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了《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尽管该报告指出2017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49 205亿元,比上年增长47.2%,但是,交通出行领域的交易规模由上年的2038亿元下跌至2010亿元,房屋住宿由上一年的243亿元下降至145亿元,医疗分享领域也出现下跌。尽管一些细分行业的增长乏力甚至是市值下跌并不能得出整个共享经济已然衰退的结论,但是个别行业呈现的这种下行的趋势值得警惕,其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共享经济可能存在“亚健康”问题。如果监管者继续奉行对竞争问题无为而治,放任共享经济逆竞争化、逆市场化的发展,那么共享经济势必无法摆脱“短期快速繁荣、长期不可持续”的定律。
图3 2016年至2017年中国共享经济重点行业市场规模
不可否认,共享经济对创新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这种推动功效的发挥需要正确的干预和积极的引导。遗憾的是,监管者为了保护创新,变得谨小慎微,甚至是敛手无为。熊彼特关于垄断促进创新的假设更是为监管者对共享经济市场的竞争问题不作为找到了合理性依据和正当性基础。但是,熊彼特假设并不完美,关于该假设的种种歧见依然存在,肯尼思·阿罗就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唯有竞争才能促进创新。但是大量的案例揭示不管是熊彼特的假设,抑或是阿罗的理论都仅在一些领域有效,而在另一些领域失灵,并不具有面向各行各业的普遍性。现代产业经济学的理论发展更加完善,已经超越了“熊彼特-阿罗”争论,主张这种争论只有回到真实的商业环境下考虑到具体的市场结构、产业环境和行业特征才有意义。例如,富田彻男就指出在日本存在“同时开发”的现象,若干家技术水平大体相当的企业同时制造相似的产品,并在激烈的竞争中使得产品技术不断改良,形成了“克劳斯特”型(cluster)产业结构。[73]在这种产业结构中,竞争带来创新,阿罗假设占优。另一方面,菲利普·阿格因等学者指出在“领导-跟随”型(Leader-laggard)产业结构中,领导企业的技术能力显著领先于跟随企业,创新研发需要领导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竞争会减少领导企业的超额利润。这种产业结构中垄断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因而熊彼特假设占优。[74]因此,如何促进创新的争论应到考虑到具体的产业条件,避免脱离实践进行形而上的意气化争论。(www.daowen.com)
对于共享经济而言,其产业结构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赢者居大”或“赢者通吃”。乔纳森·贝克一项著名的研究指出当某一企业面对创新前产品市场(Pre-innovation Product Market)的竞争压力时,其具有通过创新来逃离竞争的激励。但如果该企业还需要面临来自创新后产品市场(Post-innovation Product Market)的激烈竞争,那么该企业进行创新的动力就会减弱,两个原则相互抵牾。但是对于“赢者居大”或“赢者通吃”的市场,即便存在创新后产品市场的竞争压力,企业依然有巨大激励进行创新,因为通过创新在创新后产品市场先入为主、占领市场、成为“赢者”,那么这个市场给予它的回报依然是十分巨大的,因为这是一个赢者“全赢”或“通吃”的市场。即便要付出代价或者要面对未来激烈的竞争压力,企业依然络绎不断、争相成为“赢者”。这意味着在这种市场中,促进竞争的政策总是会促进创新的。保护竞争的反垄断干预政策可以通过提高创新前产品市场的竞争来培育创新,同时又不必殷忧提高创新后产品市场的竞争强度会弱化对创新的激励。[75]博翰楠和霍温坎普两位学者也持有同样的观点,他们认为在具有某种既定市场结构的产业中,以反垄断规则提升市场竞争的同时也有助于培育创新。[76]总之,这种“赢者居大”或“赢者通吃”的市场所产生的巨大激励使得“创新、竞争、垄断”的关系发生了改变。对于共享经济这种典型的“赢者全赢”市场,我们可以安全地推定奉行反垄断政策亦有助于促进竞争和培养创新。
实际上,作为市场自由竞争秩序大宪章的现代反垄断法已经鲜明地体现了促进创新的价值面向。在微观方面,反垄断法充分尊重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后者从长期来看实则会戕害其他的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在宏观方面,反垄断法的合理干预能营造促进创新的产业环境和市场结构。[77]唯其如此,2017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明确指出,促进创新和提高消费者福利是反托拉斯法的目标。[78]因此,对于共享经济而言,对创新真正友好的监管模式应当是规制垄断、以保护竞争为导向的,这意味着监管框架的运行应当以反垄断执法和司法为中心。2017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立了对共享经济“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但是,我们现行的监管框架似乎为了创新而只体现出“包容”,却忽视了“审慎”。索菲亚·兰楚达斯指出:“……共享经济的创新不应当被监管所窒息,但是也不应当放任不监管。”[79]蒋大兴等学者亦指出:“在鼓励创新的同时,既应揭开假创新的面纱,也应对真创新进行一定约束性规制,以保护消费者、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80]“共享经济的规制,是一个牵涉主体多、涉及领域广、影响范围大的问题……简单地放松执法也只是权宜之计,必须……借助体系性回应方式,才能实现对共享经济对妥当规制。”[81]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应当推动共享经济的监管创新,实现共享经济监管体系的第二次转型,建构竞争导向型的监管模式,同时应将保护竞争过程、维护竞争秩序的反垄断政策置于监管体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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