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行业也受到限制竞争协议的困扰,这在共享专车领域显得尤为突出。2015年,美国发生了一起反垄断集团诉讼,原告指控Uber的前CEO特拉维斯·卡兰尼克与其他的Uber司机通过智能价格算法达成了固定司机之间价格的合谋。[66]尽管尚无直接证据表明Uber司机之间存在横向合谋,但是他们与Uber达成的纵向价格固定协议会消除横向价格竞争。如果纵向协议当事人认识到其他竞争者也加入了同样的协议,那么可能构成一项限制贸易的中心辐射型(hub-and-spoke)垄断协议。[67]这里一个关键的争议点在于:造成价格固定的智能算法是否为共享专车这一特殊的商业模式所不可或缺?乘客通过打车软件寻找的是能最快为之提供服务者,这意味着对服务匹配的效率性和交易程序的快捷性有极高的要求。如果离开了智能算法,这些效率性要求将无法得到满足进而会导致整个交易系统难以为继,那么限制价格的智能算法对竞争造成的影响就会构成一种必不可少的附属性限制,可能将以此获得反托拉斯法的豁免。然而,安德森和霍夫曼提出了一个在保证高速匹配的前提下还能保证一定程度价格竞争的替代性方案:建立一个线上竞标系统,为乘客寻找愿意提供最低服务价格的司机。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匹配速率,可以先通过智能算法计算出基点服务价格,司机再在该基点价格之上,通过固定百分比的折扣等方式即时竞标。[68]总之,通过不断的优化和改良,可以找到同时实现高速撮合和保留价格竞争的替代方案,这意味着Uber智能算法对价格竞争的限制不能构成附属性限制。滴滴出行也依靠这种通过智能算法来实现快速匹配服务的运营模式,尽管其采用的具体运算规则与Uber的算法存在差别,但是消除滴滴司机之间价格竞争的问题却始终存在的。遗憾的是,“算法共谋”的问题并没有引起我国监管当局的注意。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核心。消除价格竞争的算法会不断推高总体的价格水平,进而损害消费者福利。2017年6月,国内知名作家六六公开指责滴滴出行肆意加价,涉嫌垄断,引发广泛关注。同样在“Uber案”中,原告认为Uber设计的名为“surge pricing”的提价机制使得高峰时段的车价涨到正常水平的10倍,如果司机没有共谋加入这种算法,而是能够各自独立定价,展开竞争,那么车价会更为低廉。
此外,在共享专车领域还存在一种引发竞争关切的特殊协议——四方协议。在互联网专车获得合法地位之前,共享专车平台就是通过四方协议这一极为复杂的挂靠合同安排来规避相关法律限制的。四方协议模式下,专车平台与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为其汽车租赁、劳务派遣提供网上撮合服务;私家车主分别与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将车辆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将本人挂靠在劳务派遣公司名下。[69]时下北京、上海地方政府又为共享专车设置了户籍限制等新的障碍,可以预见,作为有效规避工具的四方协议模式仍将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这种复杂的合同安排一方面存在私益保障不周、责任分配不明等私法隐患,另一方面还存在违反禁止垄断协议制度等公法问题。四方协议不仅事先约定了挂靠事宜,还可能事先约定服务费用的分配问题,但是服务的定价权却被属于合同一方的专车平台绝对控制。各方主体根据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并根据专车平台的定价机制和算法获得固定的报酬,并不存在价格竞争。加之,专车平台往往与固定的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很多司机及其车辆可能都挂靠于同一公司,这为他们之间的意思联络和信息交流提供了便利。早在2016年,研究者彭岳就指出四方协议可能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固定价格协议,但并没有引起其他学者的关注。[70](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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