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逐渐摆脱路径依赖,实现监管模式的转型是许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合力:①中国的产业结构正在从工业主导向服务业主导转型,而共享经济被认为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②共享经济通过循环消费模式,矫正了过度浪费的“消费主义”伦理困境,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共政策目标。[37]③整个社会对于产权的观念正在发生转变,在国企改革领域中的混合所有制和房地产改革领域中的共有产权住房的引入都在颠覆人们关于财产权排他性(exclusivity)的认知图景,这为具有包容性(inclusivity)的以使用权为核心的共享经济的发展和再发展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④共享经济的就业弹性系数明显高于传统产业部门。自主性极强的灵活用工模式有助于缓解经济下行期的就业困境,还能够消化和吸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阵痛中溢出的过剩劳动力。⑤共享经济被认为是一种创新经济,为国家的创新注入了巨大的活力。国家信息中心的研究报告直言不讳地指出,共享经济成为创新最活跃的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表现最活跃的领域大都带有共享经济的基因。[38]
上述众多因素的做功推动了监管模式的转型,但是,本书认为对创新的追求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通过对促进共享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的梳理,可以找到相关证据。例如,2016年3月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促进‘互联网+’新业态创新……积极发展分享经济”;4月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指出“鼓励发展分享经济新模式……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7月发布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强调“发展分享经济,建立网络化协同创新体系”。2017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其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对于共享经济应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审慎出台新的准入和监管政策;同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更是进一步明确指出“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以支持创新创业为核心”。另一方面,在卷帙浩繁的学术文献中,大量学者也认为共享经济应当以促进创新为逻辑起点和价值依归。“……在共享经济时代,中国政府应该继续采取有利于创新的激励性管制措施,才能实现共享经济的发展。”[39]总而言之,出于对创新的追求,政府摆脱了路径依赖,对共享经济采取了不同于传统工业经济的更加包容的监管模式。本书将这种旨在推动创新的监管模式称为“创新友好型”监管,其是一种被动型而非主动型监管,是一种回应型而非管制型监管,是一种事后型而非事前型监管,这种新型监管格外强调为共享经济参与者预留最大程度的自由空间。(www.daowen.com)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乔纳森·贝克指出创新是增进人类福祉的主要决定因素,同时可以进一步推定采取促进创新的监管政策将有利于社会发展。[40]因此,监管者为了实现创新所做的监管转型努力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倘若监管者对“如何实现创新”等问题的理解存在谬误,将极大地削弱相关监管框架的正向效果,甚至产生负面效果。关于创新的具体实现路径,产业组织理论中存在一组相互对立的观点,被称为“熊彼特-阿罗”争论。约瑟夫·熊彼特认为垄断能够促进创新。[41]具有垄断力量的大型企业能够更容易获得资本和规模经济,以支持技术发展的巨额研发费用,同时也能承担相关的风险。与之相对,肯尼思·阿罗在《经济福利与发明的资源配置》一文提出了一个截然对立的主张——竞争才能促进创新。[42]他指出竞争企业从创新中获得的回报要远远大于垄断企业,不进行创新而失去的利益同样也远远大于垄断企业。相比之下,垄断企业已经在收取垄断租金,并且对自己掌握的现有技术进行了大量投资,取代现有技术的创新将导致这些沉没投资丧失价值,其从创新中所获得的利益要小于竞争企业,故而将怠于创新。两者之间,我国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可能很大程度上接受了大型垄断企业才能促进创新的熊彼特假设,可以找到诸多事例来完成证成。例如,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鼓励大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放创新资源,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其中,“大企业”被定位为发展共享经济的重要主体。又如,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大型央企参与了15个。[43]2017年11月,科技部宣布建立4个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但都分别依托于百度公司等4家大型互联网企业。就具体的共享经济细分领域而言,无论是滴滴与快滴的合并,抑或是滴滴与Uber的合并似乎都畅行无阻,目前为止也没有受到太多的非难,促进创新很可能是执法者愿意亮绿灯的关键考量。在学界,熊彼特假设也得到很多学者的认可。例如,有论者认为:“垄断本身,特别是技术创新形成的垄断,它是有鼓励创新的好处的。”[44]有论者认为,对待共享经济的创新模式不必急于事前管制,政府要以事后管制为主并给创新留出试错空间。[45]有论者认为:“面对共享经济,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包容和宽容创新势能。”[46]亦有论者指出共享经济是强调“协作多于竞争”的经济,[47]是一种以“合作伦理”部分代替传统商业“竞争伦理”的经济伦理新常态。[48]总之,受上述种种倾向于熊彼特假设的认识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下,有关部门对共享经济的监管不但忽视了对竞争过程的保护,反而默许甚至间接鼓励集中和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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