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模式:优先论和竞合论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模式:优先论和竞合论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种关系模式认为,商标法是封闭性规定,排除了任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空间。这种关系模式被德国学者安斯加尔·奥利称为“优先论”。本章将第二种关系模式称为“竞合论”,与“优先论”对应。[11]由此可以看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种关系模式在不同法域是广泛存在的,上述消极反射理论对应的就是优先论的观点,而积极反射理论对应的是竞合论的观点。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模式:优先论和竞合论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论题。基于不同学者的观点,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如补充说、兜底说、附加保护说、特别法和一般法关系说、并列说、平行说、替代说等。[6]尽管众说纷纭,但是有些观点存在重合,形成不同学说“乃源于它们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7]如果抓住关键特征,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模式大致可以被分为两种类型。划分的依据在于:①是否存在排他性的适用。第一种关系模式认为,商标法是封闭性规定,排除了任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空间。唯有在商标法规定尚付阙如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才有补充适用的可能,否则商标法的保护具有“穷尽性”。这种关系模式被德国学者安斯加尔·奥利称为“优先论”。[8]第二种关系模式则认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并存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穿透商标注册主义而进入到商标法专属管辖的“域”,对注册商标也能进行规制和调整。本章将第二种关系模式称为“竞合论”,与“优先论”对应。②是否存在请求权的竞合。优先论下商标法的排他性适用意味着当事人只能主张一个基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请求权。竞合论下则相反,当事人可以主张基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同时还可以主张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权。例如,在“莎莎海外诉上海莎莎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向被告同时提起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关于原告指控被告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因该请求与商标侵权的请求基于被告的同一行为,是请求权的竞合……”[9]③能否实现两法之间的分割。优先论下,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存在一条清晰的界线,不能逾越雷池。反不正当竞争法只保护未注册的商业标识,注册商标只能由商标法保护而不能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论下,由于允许并存适用,无法对两法进行泾渭分明的分割。荷兰的法学文献中出现了“消极反射作用”和“积极反射作用”两种学说,前者认为商标法等专门法所调整的行为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后者则主张可以同时适用并认为这是立法者有意为额外保护创造了适用空间。[10]瑞士学界对于两法的关系存在“迂回理论”的观点,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通过迂回的方式影响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但在2003年“plus案”中,瑞士最高法院的观点发生了转向,其指出商标法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正当与未扭曲的竞争的目的不应受商标法的阻碍,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在商标法之外自主适用。[11]由此可以看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种关系模式在不同法域是广泛存在的,上述消极反射理论对应的就是优先论的观点,而积极反射理论对应的是竞合论的观点。国内学者主张的特别法和一般法关系说、补充说、附加保护说、替代说等观点都含有“商标法优先”之意而可以归入优先论的范畴,而并列说、平行说等观点则属于竞合论的范畴。[12](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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