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探析—知识产权与竞争法贯通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探析—知识产权与竞争法贯通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强调商标法的优先性,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保持最大限度的礼让,其容易沦为商标法的附属法和替补法;如果强调两法的竞合性,那么就应当尊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独立性,不能为了强化对商标法的礼让而限制其功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过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审视两法关系的研究契机。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探析—知识产权与竞争法贯通

史蒂文·安德曼认为,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各个国家都几乎无一例外地认可了在知识产权竞争法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着一种“礼让”关系。[1]作为知识产权法的重要规范构成,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更为密切,两法在保护商业标识方面存在大量的交叉,如何处理两法的礼让关系会对具体制度的安排产生影响。从商标法的历史生成路径上看,美国主流观点认为“商标保护制度起源于普通法中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2]德国司法界和理论界也认为,商标法是普通竞争法的一部分。[3]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来看,[4]赋予商标申请人排他性的权利只是手段和工具,最终目的是通过对这种设权性的保护来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保护竞争秩序,从而促进社会整体福祉之增进。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有着共同的目标,[5]两法之间的不一致也仅仅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路径存在差异。正是由于彼此之间的密切联系,两法在商标保护方面出现功能竞合和交叉甚至冲突也就变得在所难免了。如果强调商标法的优先性,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保持最大限度的礼让,其容易沦为商标法的附属法和替补法;如果强调两法的竞合性,那么就应当尊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独立性,不能为了强化对商标法的礼让而限制其功能。2013年《商标法》扩大了其调整范围,不仅涉及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更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帝王原则,折射出立法者希冀通过商标法的内部扩张来不断加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法的礼让的意图。2016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简称“2016年送审稿”),引发了各界的热切关注。从该送审稿第5条我们可以看到,上述商标法扩张而竞争法保持谦抑和礼让的立法趋势。2017年2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下简称“2017年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从该修订草案第6条中,我们仍旧可以发现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保持限缩和礼让的立法趋向,这不免让人产生对过于强调两法异质性而忽视两法同源性的殷忧。学说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法律修改过程,而修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和立法文本的变化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不同立法阶段对相关学说理论的吸收程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过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审视两法关系的研究契机。本章尝试通过对不同法域下两法关系模式的考察,找寻一些共通性的规律,为我国正确处理两法关系提供参考经验。本章还系统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整个修改过程,对不同立法草案作出实证分析,揭示立法者对两法关系的误解,并希望在正确的关系模式定位下对2017年11月审议通过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提出法解释论路径上的矫正建议。(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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