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研究成果

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传统的双边贸易协定相比,新型双边贸易协定在缔结主体、调整范围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除了传统的国家之间的双边贸易协定之外,区域性经济组织与国家、区域性经济组织之间也开始了双边贸易协定的谈判。[69]笔者选取了几个“新区域主义浪潮”中的关键角色,介绍双边贸易协定的发展情况。双边贸易协定的缔结是美国多重市场开放行动的组成部分。诚如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和美国的谈判一样,知识产权是美国双边贸易协定谈判的重要内容。

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研究成果

(一)双边贸易协定:发展态势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国际经贸关系中的双边、区域谈判活动非常活跃,产生了大量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RTA)。截至2015年4月7日,通 报WTO的RTA有612个,已经生效的RTA有406个。[65]这些新兴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又被称为双边贸易协定(Bilateral Trade Agreement,BTA)或新型优惠贸易协定(New-type of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PTA)[66]。与传统的双边贸易协定相比,新型双边贸易协定在缔结主体、调整范围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次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热潮是继20世纪50年代后的第三次热潮,又被称为“新区域主义浪潮”。[67]从缔约主体来看,美国、欧盟日本等WTO发达成员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南北间双边贸易协定,构成了全球双边贸易协定的主体。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紧密合作的新型的区域主义模式(南北型),成为全球化背景下“新区域主义”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68]在这种区域浪潮的推动下,发展中国家之间也积极参与其中,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结和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成为各国对外经贸战略的重要内容。

除了传统的国家之间的双边贸易协定之外,区域性经济组织与国家、区域性经济组织之间也开始了双边贸易协定的谈判。例如,欧盟与墨西哥签署了经济一体化协定(Economic Integration Agreement,EIA),与东盟(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ASEAN)、海湾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GCC,简称海合会)、南方共同市场(Mercado Común del Sur,MERCOSUR)、安 第 斯 共 同 体(Andean Community,CAN)还在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69]

笔者选取了几个“新区域主义浪潮”中的关键角色,介绍双边贸易协定的发展情况。

1.缔约主体

(1)美国

在WTO多边贸易谈判进展缓慢的形势下,美国放弃了反对区域主义的立场,转向参与和主导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获取更多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双边贸易协定的缔结是美国多重市场开放行动的组成部分。美国非常重视双边贸易协定的作用,例如,为美国生产商、农民、服务提供者创造更多的出口机会,增强美国企业的竞争力,增加更多与出口相关的工作,加强美国与他国的经济伙伴关系,促进彼此间的国防安全。[70]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统计,美国向其自由贸易协定缔约对方的出口占美国世界出口的52%,美国缔结的这些协定极大地刺激了贸易导向的经济增长(trade-led growth)。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认为,除了增加出口、刺激经济增长和发展之外,贸易协定也有利于美国消费者的福利,以及提升美国在全球经济中的领导地位。[71]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与以色列(1985年)、加拿大(1988年,已成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国)、蒙古(1991年)、老挝(1997年)、越南(2000年)、约旦(2000年)、智利(2003年)、新加坡(2004年)、巴林(2004年)、摩洛 哥(2004年)、澳 大 利 亚(2004年)、秘 鲁(2005年)、哥 伦 比 亚(2006年)、巴拿马(2006年)、阿曼(2006年)、韩国(2007年)缔结了FTA。美国与哥伦比亚、韩国、巴拿马的FTA分别于2012年生效,这些协定不但为这些国家设立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还设立了新的知识产权磋商机制。[72]

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和美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始于2003年,因分歧过大而于2006年4月中止。原因是美国希望以其“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AGOA)”作为筹码,换取南部非洲关税同盟成员国在市场准入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方面作出更多,甚至是“超乎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让步。2006年11月,双方转而同意进行《贸易、投资与发展合作协定》的谈判,争取在短期内可以改善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和美国的贸易和投资关系,在长期内有助于达成自贸协定。2008年7月16日,南部非洲关税同盟与美国签署了《贸易、投资与发展合作协定》(TIDCA)。该协定为双方一系列贸易投资安排和发展合作项目提供了指导框架,为食品安全标准、贸易与投资技术性壁垒等重要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并将作为双方自由贸易区谈判的一个重要起点。

诚如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和美国的谈判一样,知识产权是美国双边贸易协定谈判的重要内容。2002年通过的《双边贸易促进授权法》,授权行政机构以“快车道”(fast track)程序与其贸易伙伴缔结贸易协定,并明确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谈判目标是:①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包括通过确保加速和完全实施《TRIPS协定》;确保美国缔结的任何规制知识产权的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的条款,应反映与美国法的标准相类似的保护标准;强化知识产权执法。②确保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获得公平、公正和非歧视的市场准入机会。[73]

2007年,美国政府与国会达成两党协议,一致同意利用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加强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建立一个全面的、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尤其是进一步加强贸易伙伴市场中对美国专利药品的保护。[74]具体而言,包括:与美国缔结双边贸易协定的发展中国家,至少要履行其在《TRIPS协定》下保护与药品有关的实验数据的义务;要求发展中国家必须建立专利权人能够有效制止侵犯其权利行为的程序,防止侵权产品的销售;要求发展中国家必须参加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包括实体性和程序性条约;要求发展中国家尽最大努力及时办理专利和销售许可;通过商标立法有效打击假冒药品的生产和贸易;采取民事、刑事和边境措施打击假冒药品的贸易。

2013年2月13日,美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主席赫尔曼·范龙佩(Herman Van Rompuy)、欧盟委员会主席若泽·曼努埃尔·巴罗佐(JoséManuel Barroso)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启动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TTIP)的谈判。[75]TTIP是一个综合性的FTA,其内容包括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事项。[76]

(2)欧盟

由于一贯重视区域贸易体制对贸易自由化的推动作用,欧盟也积极利用双边贸易协定,来给本国跨国公司创造更多贸易和投资机会。

根据欧盟网站的统计资料,20世纪70年代,欧共体与瑞士(1972年)、叙利亚(1977年)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20世纪90年代,欧共体与安道尔(1990年)、圣马力诺(1992年)、土耳其(1995年)建立了只涉及工业产品的关税同盟,与丹麦(1997年)签订了双边贸易协定。20世纪90年代开始,欧盟与巴勒斯坦自治政府(1997年)、突尼斯(1998年)、南非(1999年)、墨西哥(2000年)、以色列(2000年)、摩洛哥(2000年)、智利(2002年)、约旦(2002年)、黎巴嫩(2002年)、埃及(2003年)、阿尔及利亚(2005年)、阿塞拜疆(2006年)等国签订了联系协定等双边贸易协定。为了根据欧盟的标准完善西巴尔干6国的法律制度,同时促进双方经贸关系发展以及建立自由贸易区等,欧盟与马其顿(2001年)、克罗地亚(2005年)、阿尔巴尼亚(2006年)、黑山(2007年)、波黑(2008年)、塞尔维亚(2008年)签署了《稳定与联系协定》(Stabilization and Association Agreement,SAA)。《稳定与联系协定》被看作是西巴尔干6国加入欧盟的第一步。[77]

另外,自2002年开始,欧盟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集团(Group of African,Caribbean and Pacific Region Countries,简称为非加太集团,ACP Group)的成员国开始了缔结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谈判。截至2007年12月,35个ACP Group成员国开始启动与欧盟的“临时经济伙伴关系协定”(interim EPA,or EPA-lite)。目前,欧盟与非加太集团国家之间的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仍在谈判之中。2007年12月,巴巴多斯等加勒比论坛国家(the CARIFORUM countries)率先完成了与欧盟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谈判。[78]截至目前,欧盟与东南非国家的EPA已于2012年5月14日生效,但与喀麦隆、科特迪瓦及加勒比共同体签订的EPA尚未生效。[79]

欧盟与韩国缔结的FTA于2011年7月1日生效。该FTA被视为欧盟缔结的第一个新型FTA。它已经成为欧盟新一代FTA的范本。2012年5月,欧盟与伊拉克缔结《伙伴关系与合作协定》。2012年6月,欧盟与中美洲六国(Central American countries-Guatemala,El Salvador,Honduras,Nicaragua,Costa Rica and Panama)所组成的中美洲一体化体系(Central American Integration System,SICA)签署了联系协定。[80]该协定用单独一编(TitleⅥ)4个章节细致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知识产权执法等问题。2012年12月,欧盟与新加坡缔结了FTA。[81]该协定第11章也规定了上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2012年7月,欧盟与安第斯共同体中的哥伦比亚和秘鲁两国先行签署了FTA。[82]该协定用单独一编(TitleⅥ)6个章节更为细致地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知识产权执法、知识产权合作等问题。可以预见,这种规定将会成为欧盟未来FTA的基本内容。2015年2月,厄瓜多尔加入该FTA。另外,从欧盟公开的有关TTIP知识产权章节的立场文件来看,其尤为关注地理标志和著作权的保护。[83]

(3)日本

日本是重视多边贸易体制的国家,然而,新区域主义浪潮的兴起使得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有长期抵触情绪的日本,开始实行和发展多层次的对外经济政策,进行新的战略调整,以拓展发展空间,获取更大的利益。2002年5月,日本经济财政咨询会议制定了《日本经济活性化六大战略》,明确提出要以缔结自由贸易协定来适应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以此为基础,2002年10月12日,日本外务省制定了《日本自由贸易协定战略》,正式提出日本对自由贸易协定的基本立场、谈判和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基本原则、选择主要谈判对象的原则及具体标准和自由贸易协定战略的重点,表明了日本对自由贸易协定的基本态度和谈判国的先后顺序。[84]根据其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是日本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之一,[85]尤其是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86]

日本已经与新加坡(2002年)、墨西哥(2004年)、马来西亚(2005年)、菲律宾(2006年)、泰 国(2007年)、文 莱(2007年)、印 尼(2007年)、智 利(2007年)签订了双边贸易协定。2008年6月26日,日本议会批准了日本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协定。[87]2008年12月,日本与越南签订了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09年2月,日本与瑞士达成了自由贸易和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11年2月,日本与印度签订了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11年5月,日本与秘鲁签订了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14年7月8日,日本与澳大利亚签订了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15年2月10日,日本又与蒙古签订了经济伙伴关系协定。[88](www.daowen.com)

在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中,双边贸易协定成为加强日本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重要手段。2002年1月签订的《日本-新加坡新时代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使新加坡的专利授权程序顺畅化。2003年10月签订的《日本与东盟间综合经济合作框架》“知识产权”部分规定:“日本促进东盟各国发展、改善、加强、实施知识产权,对加入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协定方面进行援助,促进以信息交换为主的日本和东盟间的合作。”2005年12月日本-马来西亚经济合作协定专章规定知识产权法律的内容。2005年6月,日本和印度尼西亚发表《日本印度尼西亚关于经济合作协定谈判的共同声明》,包括知识产权的内容。日本和菲律宾、文莱两国签订的经济合作协定中也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日本为保护其在印度的知识产权利益,于2007年5月24日与印度签订了《印度商业工业部和日本经济产业省关于合作的备忘录》,其内容全部为改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人才培养、公众普及等进行合作。[89]2009年2月与瑞士达成的《自由贸易和经济伙伴关系协议》中知识产权专章的规定则更为细致,共23个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知识产权的获得、透明度义务、各项知识产权的分别规定(包括专利、版权和邻接权、商标、工业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执法(包括边境措施、民事救济、刑事救济)、知识产权合作、知识产权专门委员会,等等。日本-印度FTA、日本-秘鲁FTA也都专章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执法措施等事宜。

(4)印度

20世纪90年代,印度在国内私有化和解除管制的背景下开始实施贸易自由化和资本自由流动政策,这些改革反映了印度从国家主导的进口替代战略向市场为导向发展经济战略的转变。在此基础上,印度实施了关税削减和关税结构合理化的政策措施。同时,印度积极推进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域合作关系。[90]这主要表现为印度非常重视与发展中国家缔结双边贸易协定。1972年,印度与不丹签订了贸易与商业协定(该协定已于2006年修订)。1980年,印度与孟加拉国签订了贸易协定(该协定已于2006年修订)。之后,印度与马尔代夫(1981年)、斯里兰卡(1998年)、泰国(2003年)、南方共同市场(2003年)、智利(2003年)、海合会(2004年)、南非关税同盟(2005年,SACU)、南非(2007年)、孟加拉(2008年)签订了有限的自由贸易协定(Limited Free Trade Agreements,即框架协议);与阿富汗(2003年)、南方共同市场(2004年)、智利(2006年)签订了涉及关税减让的特惠贸易协定(PTA)。2002年,印度与尼泊尔签订了贸易条约(Treaty of Trade),2007年又续展了其有效时限。2004年,印度与乍得等8个西非国家签订了经济、商业和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此外,印度还与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 for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COMESA,简称东南非共同市场)、安第斯共同体、加勒比共同体(Caribbean Community,CARICOM)、中美洲六国签订了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5年6月,印度与新加坡签订了全面经济合作协议(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CECA),被认为是印度的第一个综合性自由贸易协定。2008年8月,印度又与斯里兰卡签订了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CEPA)。2008年9月,印度与韩国达成自由贸易协定。[91]

经过共同努力,2008年10月,中印双方就中国-印度区域贸易安排(RTA)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贸易便利化、经济合作以及结论和建议等全部章节达成共识,如期完成了联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但遗憾的是,直到2015年,中印还没有达成区域贸易安排。另外,印度也与日本、韩国分别缔结了双边贸易协定,其中除了将知识产权作为投资保护外,都包括专门的知识产权章节。[92]

(5)中国

晚近,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以自由贸易区为主要形式的区域贸易安排不断涌现。世界主要国家和区域集团均加快发展自由贸易区,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股新的区域主义浪潮。顺应这一新的形势,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强双边多边经贸合作”。我国稳步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积极推进与他国或地区的经济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定进展。自由贸易区建设已经成为我国加入WTO后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新平台和新方式。

迄今,我国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情况如下:我国与东盟(2004年)、智利(2005年)、巴基斯坦(2006年)、新西兰(2008年)、新加坡(2008年)、秘鲁(2008年)、哥斯达黎加(2010年)、冰岛(2013年)、瑞 士(2013年)、韩国(2015年)、澳大利亚(2015年)签订了双边贸易协定。[93]

2007年,我国与韩国启动了关于自由贸易协定的政府、行业及学界的联合研究项目(Government-Industry-Academia Joint Study on FTA),即官产学联合可行性研究。双方讨论的议题包括农业林业渔业、制造业、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原产地规则、经济合作等问题。[94]中韩自贸区谈判于2012年5月正式启动。2014年1月6日至10日,中韩自贸区第九轮谈判在西安举行。本轮谈判中,双方继续进行货物贸易全面出要价谈判,并就服务贸易、投资、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等十几个领域开展了协议文本的谈判。[95]2015年6月1日,中韩签订了FTA。[96]总体上,我国已签订的FTA(包括中国-澳大利亚、中国-韩国、中国-瑞士、中国-冰岛、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秘鲁、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中国-智利、中国-巴基斯坦、中国-东盟等FTA)尤其是最近签订的FTA,对知识产权都有高标准的保护;正在谈判的FTA[包括中国-海合会,中国-挪威,中日韩,《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东盟自贸协定(“10+1”)升级谈判、中国-斯里兰卡、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中国-马尔代夫等FTA]和正在研究的FTA(包括中国-印度、中国-哥伦比亚、中国-格鲁吉亚、中国-摩尔多瓦等FTA)必将包括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97]可以看出,我国正在积极推动自由贸易协定战略的实施。我国所选择的缔约对象分布在亚洲、大洋洲、拉美、欧洲及非洲,通过这些自由贸易协定,必能促进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

2.双边贸易协定的“新区域主义”特征

在多边贸易谈判进展缓慢的情况下,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WTO发达成员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自己的双边贸易协定网络。在这次区域浪潮中,发展中国家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积极建立和扩展自己的双边贸易协定网络。例如,泰国认为,双边贸易协定能够扩大泰国在主要国际市场——例如美国、日本、中国、印度——的出口机会和提升价格竞争力,从而可以保持和泰国出口商的经济竞争力。根据泰国商业部(Ministry of Commerce)下属的贸易谈判厅(Department of Trade Negotiations)发布的统计资料,泰国与印度、巴林、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签署了双边贸易协定。[98]又如,在拉丁美洲,智利是积极推动与他国缔结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据统计,智利与美国、加拿大、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EFTA)、韩国、日本、墨西哥、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巴拿马、中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与玻利维亚、秘鲁、委内瑞拉、阿根廷、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南方共同市场签署了经济互补协定(economic complementation agreement),与古巴签订了一个局部贸易协定。目前,智利与中国、中国香港、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土耳其、哥伦比亚、秘鲁等至少15个国家或地区有有效的双边贸易协定。[99]综上可见,一个纷繁交错,包含了近400个双边贸易协定的条约网络已经形成。亚太地区、美洲、欧洲、非洲、大洋洲都已涵括在这个网络之中。WTO法专家贾格迪什·巴格瓦蒂(Jagdish Bhagwati)将之称为“意大利面条碗”(Spaghetti bowl)式的网络。而且,这个自由贸易协定的网络已经形成了复杂的“轴心—辐条”(Hub and Spokes)格局。

与“旧区域主义”基本上局限于一个既定的地理区域内不同,“新区域主义”开始出现一种超越传统地理范围的、以多层次区域间关系为特征的、跨大陆或大洋的“区域间主义”(interregionalism)。[100]就传统双边贸易协定而言,其缔约主体往往借助毗邻的地理关系来构建彼此间的自由贸易区,而新兴的双边贸易协定则呈现出跨地区的明显特征,自由贸易区已经不再是一个仅仅从地理位置上来理解的概念了。“自由贸易区”建设已成为新兴的各种“区域间主义”的核心支柱和发展先锋。

“新区域主义”明显表现出综合性的特征。一些原来功能单一的区域政府组织开始向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多纬度多议题的方向发展,并日益成为解决区域综合性问题的一支最重要的力量。[101]就双边贸易协定而言,除了传统的货物贸易议题之外,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议题都成了它的重要内容。

与“旧区域主义”的封闭性和与WTO多边贸易规则的矛盾性相比,“新区域主义”则显示出突出的“开放性”特征。[102]就双边贸易协定而言,缔约方往往明确规定,双方尊重并依照WTO规则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开始与WTO多边贸易机制趋向一致。

与“旧区域主义”时期区域在国际舞台上被动的客体地位相比,“新区域主义”条件下,一些成熟的区域开始以一个“区域行为体”乃至“全球行为体”的角色,在国际事务中日益发挥强有力的主体作用。这就是区域作为一种经济或政治实体所具有的“角色性”。也意味着这些区域实体开始对共同的价值观和共同的规则负责、能够制定连续的政策并适时运用政策工具、具有国际谈判能力、拥有决策进程的合法性等。[103]就双边贸易协定而言,区域性经济组织不仅是非常活跃的缔约主体,而且有的还发挥着主导影响。例如,欧盟。

(二)双边贸易协定涵括内容的扩展

除了迅速形成庞大复杂的双边贸易协定网络,新兴双边贸易协定引人注目的另一方面是其涵括内容的扩展。此类协定的内容从传统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劳工标准、环境保护、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即所谓的“WTO-plus”协定。

就知识产权而言,美国国会在《2000年双边贸易促进法案》所作的声明中提出,美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总体目标是,鼓励贸易伙伴同意按美国法律的标准保护知识产权。美国在谈判自由贸易协定中都要加上知识产权的章节,通过该章节美国把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搬入协定,迫使贸易伙伴接受并受到约束。这种发展既可以把美国的意愿较充分地体现出来,又可以通过协定提高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这种制度发展再加上美国已签署的双边知识产权协定或谅解备忘录,形成了美国在区域或双边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网。[104]根据2008年美国贸易政策日程,美国将继续重视双边贸易协定,促进知识产权全球保护和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作用。前述双边贸易协定的绝大多数都包含知识产权条款。

我国自由贸易协定战略的实施,无疑是我国加强与其他国家经济合作的重要举措,而且为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机会与载体。2008年7月29日、30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五)分别在香港、澳门签署。此次签署的这两个补充协议,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增加合作内容的同时,增加“品牌合作”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新的合作领域。补充协议五明确,为进一步加强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香港知识产权署成立商标工作协调小组,作为双方固定的联系机制,加强两地在商标注册业务和商标保护工作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补充协议五指出,双方认识到,品牌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品牌领域的合作,并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建立有关工作组。双方同意,将加强两地在品牌领域的交流与沟通;在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加强在培训、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通过网站宣传、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品牌的推广促进活动。尽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双边贸易协定,上述安排中的规定对于我国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海外保护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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