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准确地界定再犯罪的内涵与外延,是研究再犯罪现象的基本前提。反思与重构再犯罪的概念,首先需要对已有的概念界定做出系统而全面的梳理。界定再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构建再犯罪的预测、预警机制,有效预防、减少和控制再犯罪的发生,实现从“底线安全观”向“治本安全观”的转变,切实提高服刑人员的改造质量。再犯罪又称为重新犯罪,英语一般用“recidivism”,《高阶英汉双解词典》解释为屡教不改的服刑人员、惯犯、累犯。[1]将累犯定义为因为先前的犯罪而被宣判有罪后由于犯了新罪再次被定罪的人[2]。在刑法学、犯罪学、监狱行刑学等学科分类的基础上,我们对现有的具有代表性的再犯罪概念归纳整理如下。
1.基于刑法学角度界定的再犯罪
基于刑法学的角度对再犯罪进行界定的主要目的是为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提供参考,张广智等学者认为[3]:再犯罪又称重新犯罪,是指由于触犯刑法被判刑,在服刑结束或被释放回归社会后又因犯罪被判刑的行为。隗甫杰等学者认为[4]:再犯罪是指犯罪前科人员“二次犯罪”乃至累次犯罪的重复犯罪。综上所述,广义的再犯罪既包括行为人接受处罚后的狱外犯罪,又包括服刑人员在监狱内再犯罪;而狭义的再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刑满释放后的再犯罪。
2.基于犯罪学角度界定的再犯罪
基于犯罪学的角度对再犯罪进行界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和控制再犯罪,周路等学者认为[5]:解除劳动教养或刑罚执行完毕的人员,在任何时间再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并接受刑罚处罚的为重新犯罪;郑祥认为[6]:重新犯罪是指有犯罪前科,即在此次被判刑前,曾经因为犯罪行为受到过劳教或司法处分判刑的行为。综上所述,广义的再犯罪既包括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和正在服刑期间的服刑人员犯罪,又包括经公安机关处理的正在进行劳动教养或已经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的犯罪行为;而狭义的重新犯罪是指已经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人员实施的再犯罪行为。相比较于刑法学,犯罪学不仅包括曾经判刑入狱的服刑人员也包括被劳动教养的人员,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
3.基于监狱行刑学角度界定的再犯罪(www.daowen.com)
基于犯罪学的角度对再犯罪进行界定的主要目的是:使用刑法规定的标准计量再犯罪率,衡量服刑人员改造质量,提高服刑人员改造质量。由于不同时期的刑法对重新犯罪内容的规定有所不同,导致重新犯罪的概念也不同。白正春学者等认为[7]:重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并受到刑罚处罚,回归社会后又重新故意实施犯罪活动,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江华锋[8]综合刑法学、犯罪学、社会学等学科的观点将重新犯罪定义为行为主体受过刑罚之宣告后,在再社会化期间或结束后,再次有意识实施侵犯其他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并需要采取社会防范和控制措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界定主要包含了重新犯罪的性质、主体、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场域、目的等六大因素。重新犯罪的性质因素是指:重新犯罪必须是具有前后两次或两次以上反社会性、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的独立的犯罪行为,是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统一。重新犯罪的主体因素是指:受过刑罚宣告之后再犯罪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等。受过刑罚之宣告的人包括:在监狱、少管所、看守所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被单独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免于刑事处罚人员,附条件不起诉对象以及被收容教养对象。重新犯罪的主观条件因素包括罪过形式和人格因素两部分。罪过形式主要指判断犯罪的主观情况,无论首次犯罪是否故意,只要第二次及以后犯罪为故意犯罪,就属于重新犯罪;人格因素主要指人身危险性。重新犯罪的客观条件因素包括罪次条件、时间条件两个部分。其中,罪次条件是指行为人进行了前后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独立犯罪,即:不论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抑或发生在刑罚执行期间,只要再进行犯罪就属于重新犯罪;时间条件是指确定初犯与再犯之间的时间间隔,前罪和后罪之间没有时间间隔限制,只要是前罪刑罚宣告之后的任何时间的再犯罪,都属于重新犯罪。重新犯罪的场域因素是指重新犯罪的空间场所,可能是监狱、少管所及看守所,也可能是社区以及其他社会场所。重新犯罪的目的因素是指对重新犯罪有一个统一、准确、全面的认识,进而形成统一衡量服刑人员改造质量的计量标准,从而构建再犯罪预测、预警及控制机制,有效预防、减少和控制再犯罪的发生。
曾赟从规范意义和统计意义两个角度对再犯罪的定义进行了界定[9]。规范意义上的定义主要是依据法律辞典的解释,主要分为客观事实和主观心理两个层面。以《牛津法律大辞典》为代表的一类辞典从再犯罪事实的角度进行界定,将再犯罪定义为被释放的囚犯再次犯罪,并被重新定罪。从上我们可以得出:如果某人犯罪被判刑入狱后,因再次犯罪被定罪,不论该罪被处以何种刑罚,则均被认为属于再犯罪。以《布莱克斯通法律辞典》为代表的一类辞典从再犯罪的心理结构角度进行界定,将再犯罪定义为一种重新陷入犯罪活动或犯罪行为的倾向。从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曾经犯罪被判刑入狱的人再次陷入犯罪倾向的被认为是再犯罪,显然从法律角度上来看是站不住脚的,这个很大程度上属于再犯罪预防的范畴,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来实施再犯罪的预测和预警,这是监狱现在及未来一段时间内亟需开展的工作。再犯罪统计意义上的定义主要是指相关机构发布的通知和文件上的指标。新西兰矫正局的调查统计报告[10]中将再犯罪定义为:因犯罪被判刑入狱或社区矫正释放后再次犯被判刑入狱或社区矫正的犯罪行为。我国政法系统发布的通知和公文中一般把再犯罪称为重新犯罪,最早出现于1950年3月13日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假释人犯重新犯罪如何撤销假释问题的批复》,之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陆续出台的公文都以重新犯罪进行界定[11]。从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政法机关采用刑法中关于重新犯罪的规定来界定再犯罪。1985年1月司法部在其发布的《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犯罪、违法问题的几点意见》中将再犯罪界定为:原犯普通罪的,刑满释放或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判处刑罚的为重新犯罪;原犯反革命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反革命罪的,或者三年以内再犯其他普通刑事罪而被判处刑罚的都是重新犯罪。此后,我国司法部门未发布关于再犯罪调查的具体意见。
法律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在同一国家,有的行为在某一历史时期被认为是犯罪,但在另外一个时期就不被认为是犯罪。所以,应当历史地看待再犯罪概念中的犯罪界定。综合已有再犯罪概念的各种观点,从客观上看,所犯的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构成犯罪,本书所指的犯罪主要指的是违反我国当前刑法规定的犯罪,而再犯者既包括行为人接受处罚后的狱外再犯罪,又包括服刑人员在监狱内的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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